我的朋友在信息臺做話務員,發現在離職的時候會存在一個問題:公司的《話務員管理制度》上明確寫著,要離職必須提前五天交離職報告,五天后予以批準并結算工資。而事實上有很多員工的辭職信都交上去很久了,有的都有1.2個月的,公司以沒有招聘到人為理由推延,以至于有的情況比較緊急的到公司大吵大鬧,有的員工膽小的干脆不要工資就走人的。請問作為員工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
熱心網友
公司的管理制度本來就有問題.你們想辭職,沒有違約,也沒有因為工作主觀方面存在重大過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那么就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合同告知用人單位,這三十天都是公司考慮時間,五天后的規定不明確,三十天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公司不同意辦理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責令其改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熱心網友
判定勞動關系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訴訟.
熱心網友
從勞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角度來講你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2、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制訂企業的內部管理規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所制訂的制度是無效的。3、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出據《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超過三十天職工即可走人。4、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出的最基本要求,無論誰提出解除合同都存在違約行為。即使提前三十天也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若不提前三十天,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如果有簽勞動合同,則按照合同辦事,沒有合同,公司這種規定本身就是矛盾的:離職提前五天交離職報告,這是個前提條件,符合這個前提條件,公司接受了你的報告,注意,報告最好一式兩份,公司在你的留存報告上簽名收到你的離職報告,五天之后,具體是多長?沒有限定,原來這是個圈套,但因其不明確,又是公司訂出的,在法律上應當做對公司不利的解釋,可以理解為:五天之后(包括五天)員工的離職報告理應得到批準,所以,原本是一個小手段的這種規定對公司來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一定是公司敗訴無疑。在以后遇到類似的問題的時候,應該杜絕后患:改換一個字“內”就沒有爭議了。
熱心網友
話務員管理制度:這五天后===后是一個不定量詞。可一天,可一年。如:五天(后)予以批準并結算工資====改成:五天(內)予以批準并結算工資===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