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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邑應該說是分封制的具體內容之一,采邑跟封地的意思有點接近,采邑主擁有采邑上的一切權力,包括土地、人民和武裝,采邑主享受采邑上的賦稅收入,在采邑上組織自己的私卒家兵。而國君不擁有采邑上的權力。采邑主對國君只有跟隨征戰的義務。當采邑主權力達到威脅壓倒國君的時候,他們就會對國君取而代之。如三家分晉、田氏代齊等。春秋時期的晉、齊、楚等都有采邑主權勢炙人,尾大不掉之弊病分封制是周人為鞏固政權、實施對空前廣大疆域有效統治的一種新制度。周統治者在滅商之后,就采取分封制的辦法,即大規模分封同姓與異姓為諸侯。周時分封的諸侯國究竟有多少,文獻上難以找到確實的數字。《左傳》說:昔武王克商……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荀子·儒效》說: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呂氏春秋》說:此周之所封四百余。分封制下的諸侯國與夏商時代的“方國”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自然形成的,后者則是經過分封自上而下造成的;諸侯尊周王為共主,按照規定向天子納貢、朝覲、出兵助征伐,為周之藩屏。此即所謂中原地區的“封建親戚,以蕃屏周”。諸侯受封后即為相對獨立的諸侯國,一切內政均由諸侯自理。分封制實施以后,逐漸改變了商朝那種相對松散的方邦聯盟式的政治體制,強化了天子對諸侯的統屬關系。但是,諸侯國在封國內仍擁有地方實權,封國仍是一地方實體,與后代中央集權制下的地方行政組織全然不同。所以,分封制下的政治體制是由松散的方邦聯盟發展到中央集權統一國家的過渡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