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在某臺資企業負責某地區的銷售工作。今天公司高層來我地區視察,非常不滿意。要求我自己辭職。但我和公司簽了合同的。公司解聘我應該會有幾個月的(我不清楚)賠償金的,這個是勞動法都有的規定。我跟幾個相好的同事聊天,他們提醒我說,公司可能會以我的過錯記過,然后開除我。我想知道,公司以這樣的方式開除我,我還會有那個解聘的賠償金嗎?隨便我想知道些相關的法律說明。因為公司以前都是以勸退的方式解聘職員,都沒有給過賠償金的。賠償金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支付?什么樣的情況下公司不用支付?請這里的法律專業人事幫忙解答。謝謝了
熱心網友
首先,去給你的上司說明情況,爭取得到他的理解;如果不成,直接向公司要解聘通知,要求按勞動合同給以賠償。不要寫辭職申請,否則可能需要你賠償給公司了。現在沒有開除之說了!除非嚴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情形。
熱心網友
首先,去給你的上司說明情況,爭取得到他的理解;如果不成,直接向公司要解聘通知,要求按勞動合同給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