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才能把一方的房子算成共同的,另外結婚前我要是做了財產公證呢?還會變成共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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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且《婚姻法解釋》19條規定:婚姻法18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不用擔心離婚后房子的財產分割,仍屬于個人的財產。 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是更加有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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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才能把一方的房子算成共同的,另外結婚前我要是做了財產公證呢?還會變成共同的嗎? 答案:如果夫妻雙方婚前沒有做財產方面的協議公證,夫妻共同生活8年,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公證的話,那就按公證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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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婚姻法》規定房子這樣的不動產經過共同生活8年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新《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婚前一方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發生而發生轉化”也就是說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婚姻關系發生后購買的,那么就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進行分割。當然,為了保險起見,可以要求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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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后財產就不會受到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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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一大特征就是個人財產不再轉化了做不做都不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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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不動產經過8年,動產經過4年之后,可以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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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新的婚姻法已經沒有年限的規定了。如果婚前公證為一方財產,那離婚時就要按照公證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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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我的問題,謝謝你啊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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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做了財產公證,那就得依照公證書的記載來,也并非就一定是誰的,得看你們在公證書上約定的內容。房子的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