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某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實施一項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占用某市農民的土地。自治區人民政府 對被用地農民給予各種補償費用與安置費,并對多余的勞動力進行了安置。自治區人民政府 的此項行為屬于( )。A.行政征用 B.行政征收 C.行政征購 D.行政沒收答案是A可是我有疑問行政征用不是說只是短暫的一種使用權和勞力的一種剝奪嗎土地買了使用了,就不是短暫的了為什么不是行政征購?請高人指點~謝謝~~`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你不能從字面來理解,我國憲法和土地法對國家對集體土地劃為國有土地用的都是征用土地這個詞。行政征用并不是一個法律名詞,而是學者對某類行政活動的概括,或許因征用行為并非所有行政主體普遍享用的權限,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諸多行政法學教材中鮮有提及。 國家采用強制手段有償取得私人財產用于公益目的的現象雖然在許多國家都存在,但在其稱謂及含義上并不一致。日本行政法稱行政征用為公用收用,是指為特定公共事業之用,而強制地取得私人的特定財產權的活動或制度。法國行政法將行政主體強制取得財產的行為分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調。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叫做公用征收;公用征調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在公用征收外,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取得財產權或勞務的常用方式。不同的是,在行為的客體方面,公用征收適用于不動產,公用征調則不僅適用于不動產,而且適用于動產和勞務,但它對于不動產只能取得使用權,不能取得所有權,對于動產則可以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在我國行政立法中,征用的客體不僅包括不動產,如征用土地,也包括動產和勞務,如征用運輸工具和通訊設備、調用人力;既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如征用集體所有的灘涂收歸國有,也可以僅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權,如臨時征用房屋等。因此,我國行政征用的內涵要大于單純的公用征收或公用征調,所涉及的財產權的內容更為廣泛一些。 我國所以未采用公用征收、公用征調等概念,是因為“征收”一詞,在我國行政法上另有特殊的含義。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征收包括稅收和行政收費兩種形式,它與征用的顯著差異是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二者屬于性質完全不同的行政行為。至于“征調”這一行為方式,則是征用制度的一部分。
熱心網友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的公共利益,以強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或者勞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給予適應補償的行為。以上行為符合行政征用的法律特征,即屬于單方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亨有征收權,相對方依法負有繳納義務,政府要征用,則相對方即用地農民必須將土地使用權交于國家。而行政征購屬于行政合同行為,即行政主體與相對方具有基本對等的權利義務,即相對方也可以不同意行政主體的征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