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廣州一企業技術職工,現在企業因各種問題需解散技術部門(僅解散技術部門,保留其它部門正常運行)。在解散時,我知道要向公司索賠違約金,但是不知道要索賠多少?在我們的合同里面并沒有說明違約金的多少,只說明如果誰終止合同,就要賠嘗對方的損失。我已查閱過《合同法》和《勞動法》,里面并沒有賠嘗說明。如果是按照一年一月算的話,還沒有滿足一年的,要怎么算?合同是明年才到期的。另,如果企業在解散技術部后,可能把我們安排到另一家企業去,我們的合同應該怎么算,萬一在另一家企業不到幾天就把我們給踢了,要向哪個企業索賠?如果我拒絕去另一家企業的話,現在的企業是否有權終止合同而不做賠嘗呢?注:現企業至今尚未給我們任何的通知。
熱心網友
回答:1。對于你的第1個問題根據和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在適用期內或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外,均應按情況分別給予不同標準的經濟補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本案中你的工作年限雖然未滿1年但是應該按照工作年限滿1年計算,用人單位應該發給你相當于你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對于你的第2個問題我個人認為:如果你本人與現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尚未解除,那么單位安排你去另外一家單位工作應該認定為借調,也就是說你為另一家單位工作但是你的勞動關系卻是與原單位建立的,因此原單位就應該承擔你的勞動報酬,支付工資及各種保險費用。如果你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你就應該和新的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你的各種福利待遇應該由新的用人單位負責,所以一旦你被新的用人單位辭退,你就應該向新的用人單位主張勞動經濟補償。 3。對于你的第3個問題我認為:你工作崗位的調動應屬于企業內部行政行為,這種行為一般不歸調整,它往往取決于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作為一名單位的員工,服從單位安排是勞動者最基本的職責。所以如果你本人以不愿意調動為由,拒絕單位安排,那么結果很可能是用人單位以你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將你辭退。根據的有關規定:過錯性辭退是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的,所以你很可能會一無所獲。因此我希望你"兩其相害,取其輕",還是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為妙。 最后,我建議你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你對用人單位的做法存在疑義,那么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熱心網友
在這種的情況下,應該按一年來算。但是,公司好象并沒有說要解出你們的合同啊!那么在這種的情況下,你只可以在私下里想想,并不能當成真的!到那時你再看吧。 另外,該企業沒有權利叫你到另外的一家公司去,你可以去或者不去,選擇權在你的手中。當然他們是沒有權利終結合同而不賠償你的 。
熱心網友
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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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按一年計,好像還有其他方面的補償,你再仔細看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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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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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獨立法人原企業應補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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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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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勸句一定想好沒想好的事情最好不要去輕易的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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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 NO ID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