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這樣子的勞動合同大家是否愿意簽:約定雙方不得單方面提出離職,公司如果放人,陪錢(一年就發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人個要離職,就得陪公司的錢(按月算,每月收入的10%,差多少個月就交多少個月的錢),,但是我們自然人是處于弱勢啊,公司可以讓你一個月拿基本生活費而又天天去抱到,讓你自動離職!這是他的優勢,并且最氣人的是,就算是我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并且公司同意了,一樣的要陪錢!!最最氣人的是公司以我個人的社會保險為抵押,我現在不知道怎么辦,要簽就得簽兩年,可自己現目前又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郁悶啊,,朋友們可否給點意見啊?

熱心網友

如果覺得難以忍受這樣的條款,公司也不愿再作更改的話,就不簽啊。反正,工作機會總會有的。否則,簽了以后,心里也會覺得很不爽,很可能會影響到工作,對公司、對自己都沒什么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