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官職設置等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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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地管理統一國家,秦朝開始建立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體制。中央設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軍事、監察等職。御史大夫除監察文武百官外,還兼任副丞相職務,協助皇帝和丞相處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設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圖書秘籍,處理文書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為皇帝耳目,察舉違法官吏;或奉命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廟禮儀;郎中令,掌宮廷警衛;衛尉,掌宮門屯衛;太仆,掌宮廷車馬;廷尉,掌司法刑獄;典客,掌異族往來事務;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務;少府,掌皇家財政;中尉,掌京師衛戍治安;治粟內史,掌國家財政;將作少府,掌宮室興繕;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屬國,掌邊疆屬國;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地方設郡縣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監,負責行政、司法、軍事、監察等事務。郡下置縣,縣設令(長)、丞、尉,分管行政、司法、軍事等事務。縣下轄鄉,鄉置三老、嗇夫、游徼,分掌教化、賦役、辭訟、治安等。鄉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連保。司法機關: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廷尉為中央司法機關長官,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負責法律監督;郡守為地方行政兼司法長官,縣令負責全縣審判,基層設鄉里組織,負責治安與調解。 漢朝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審理皇帝交辦案件“ 詔獄 ”)。重大案件實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級官吏共同審理制度稱為 雜治 。漢朝中央負責法律監督的長官,西漢為御史大夫,東漢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同時是司法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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