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糸統管理規定 (試行)》和《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糸統管理辦法》兩文件本人急需,求銀辦發[2000]162號文件《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糸統管理規定 (試行)》和銀會計[2003]92號 附件2《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糸統管理辦法》,在下先謝謝了。本人新手,積分不多,送分50。請多理解。
熱心網友
兩個文件很長我用劃線格開了,希望你能滿意。法規標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類別】金融/貨幣與金融市場【發文字號】銀辦發[2000]162號【批準日期】【發布部門】國務院各機構/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日期】2000。06。02【實施日期】2000。07。01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 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銀辦發[2000]162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工作規范》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規定》,特制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若有問題的建議,請及時報告總行。附: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工作規范》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系指由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和支付科技司聯合開發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應用的貨幣發行會計核算及統計分析系統。 第三條 《信息系統》管理規定的目標與任務: (一)真實、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貨幣投放、回籠數據和發行基金的印制、調撥、銷毀、庫存及流通中貨幣情況; (二)為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實現穩定貨幣的目標提供信息。第二章 內部管理 第四條 應用《信息系統》進行貨幣發行會計核算必須加強內部控制,確保賬務的準確和發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計算機犯罪。 第五條 《信息系統》設置管理員、操作員二個專業崗位,各崗位職責如下: (一)管理員:負責《信息系統》的基礎信息操作;經上級行批準進行整理期業務處理工作。 (二)操作員:負責《信息系統》的日常業務操作。 各崗位人員要相互協作,分工負責,不得越崗操作。 第六條 各行必須指派一名科技部門干部負責《信息系統》軟件的安裝、升級,應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維護,硬件設備的維護及通信保障。 第七條 登錄名稱和口令的管理 (一)每個《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只能擁有一個登錄名稱和登錄口令。登錄名稱和口令要做到嚴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換。離崗簽退,防止盜用。 (二)管理員、操作員的登錄名稱和口令應由本人密封、簽章,交發行部門主管保存。 (三)《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員調換工作時,必須刪除其登錄名稱和登錄口令。登錄名稱和口令更換或刪除時,必須有現任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在場。 第八條 若操作員不在,遇緊急情況需使用其登錄名稱和口令時,需由發行部門主管會同他人共同開啟該操作員登錄名稱和口令,并進行登記;已開啟的操作員登錄名稱和口令必須由操作員本人進行更換。 第九條 禁止在《信息系統》用機上安裝visual foxpro 數據庫管理軟件。 第十條 數據庫的管理 除總行授權的系統維護人員外,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開數據庫操作。總行授權的維護人員需要打開數據庫操作時,必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對操作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并有操作員在場。第三章 操作管理第一節 會計憑證 第十一條 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憑證是計算機處理貨幣發行會計核算業務的依據,應加強憑證的簽發、審核及傳遞等環節管理。操作員應審核原始憑證的各要素齊全后輸入數據,制單、復核或記賬等人員在業務操作過程中應分別簽章。 第十二條 貨幣發行會計憑證的傳遞,應按照憑證的輸入、打印、審核、記賬、整理裝訂、保管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貨幣發行會計憑證應按照總行統一規格印制和打印。 第十四條 計算機簽發的每一份調撥命令、銷毀命令、發行基金出入庫憑證,其合計金額必須以“千元”為單位。第二節 財務數據輸入 第十五條 輸入數據范圍。包括手工輸入的數據和網絡、磁性介質等輸入的有效電子信息。 第十六條 數據輸入必須由操作員辦理,并及時打印出各類業務憑證,經復核無誤后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七條 賬務數據應實時逐筆輸入,堅持序時記賬和先入庫后輸入入庫憑證,先輸入出庫憑證后出庫,不得并筆和軋差輸入。 第十八條 操作員應輸入合法有效的會計數據,不得輸入未經審核或未經簽批的憑證,不得擅自更改記賬憑證。 第十九條 錯賬處理 (一)上級行操作員在處理下級行上報的錯誤電報時,不得擅自更改下級行上報的電報內容,應依據下級行向上級行發送的更正電報進行處理。 (二)下級行向上級行發送電報后發現有誤,未經上級行同意,不得做當日賬務恢復處理,應在次日更正上報。 (三)在賬務處理過程中,如出現其他差錯,應根據實際情況,按《信息系統》操作手冊規定的方法進行更正。第三節 賬務結轉 第二十條 每日營業終了,操作員應生成本行庫記賬文件,進行記賬處理并核對,賬賬、賬實相符后,才能生成全轄數據電報發送上級行,并備份當日全部賬務數據。 第二十一條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數據電報上報時間為每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前;每月最后一個業務日上報時間為晚九點前。加班時,未經上級行確認上報數據無誤,有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轄內數據電報上報時間自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年度末日賬務處理結束,進行年終賬務的結轉工作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收到全轄各行上報電報并記賬正確后進行。如年度末日轄內有機構沒有發生業務,也必須生成一份空電報上報上級行。 (二)年度末日發行基金調撥、銷毀在途余額為“零”。 (三)雙份備份全年賬務數據。 (四)經上級行確認全年賬務數據準確。 (五)與會計部門核對發行基金往來科目發生額一致。 (六)與本行庫發行基金實物庫存核對無誤。第四節 賬務數據輸出 第二十三條 賬務的數據輸出包括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每日賬務處理結束,打印輸出科目日結單,發行基金庫存券別報表,全轄發行基金庫存實物余額表、在途余額表,發行基金出入庫日報表;月末日賬務處理結束,打印輸出全轄發行基金庫存券別報表,發行基金實物及在途總賬、分戶賬,本行庫發行基金實物明細賬、券別登記簿;年末日賬務處理結束,打印輸出有關發行基金的年度統計表及會計決算表(總行專用)。其他數據可根據需要打印。 第二十五條 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要嚴格控制打印份數;打印作廢的憑證、賬表必須按規定保管和銷毀。 第二十六條 打印輸出的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簽章齊全,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員未經單位有關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貨幣發行業務數據。第四章 升級與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信息系統》軟件的優化和升級應以《信息系統》業務需求書為依據。業務需求書的有關內容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規定》。業務發生變化時,應先修改業務需求書,然后按照業務需求書的要求修改軟件程序。 第二十九條 《信息系統》的優化、升級必須經過測試、驗收、認定(或鑒定)、試運行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其中試運行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三十條 《信息系統》優化、升級后,在投入使用前開發人員必須提供《信息系統》操作手冊、維護手冊等文檔資料。 第三十一條 各行脫離手工記賬方式前,《信息系統》記載的賬務與手工記載的賬務核對一致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并報上級行批準。 第三十二條 《信息系統》由總行負責統一修改、優化和升級。其他任何機構不得進行任何改動。 第三十三條 《信息系統》的維護 (一)總行負責程序錯誤的修改、功能的優化與增加,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組織所轄行進行日常操作問題的維護。 (二)《信息系統》進行系統維護前,必須進行數據備份。維護過程中不得更改賬務數據,并對維護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十四條 《信息系統》軟件(含資料)由發行部門、科技部門各保存一套,其中系統維護手冊只發到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軟件要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擴散。源程序由總行負責保管。第五章 工作環境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信息系統》硬件設備(指業務處理用計算機、備機、打印機、通信設備及UPS電源等)應經常進行保養,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信息系統》計算機應設置密碼,專機專用,專人保管,不得進行其他任何操作。 第三十七條 《信息系統》用機應放置在相對獨立的場所,保持室內清潔、明亮,配備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防塵設備、空調設備。 第三十八條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場地,工作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進入操作場地。 第三十九條 操作過程中如發生數據丟失,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數據。日常操作用計算機無法正常啟動時應立即啟動備用計算機。 第四十條 不得在《信息系統》用機上進行與業務無關的操作,不得使用來歷不明的磁盤,定期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查,若發現病毒,必須立即停止操作,及時清除,并與有關部門聯系防止病毒擴散。 第四十一條 使用《信息系統》必須有兩種以上的通信手段,以保證數據的及時報送。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作補充規定,并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法規標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類別】金融/貨幣與金融市場【發文字號】銀辦發[2000]162號【批準日期】【發布部門】國務院各機構/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日期】2000。06。02【實施日期】2000。07。01【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部門規章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 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銀辦發[2000]162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工作規范》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規定》,特制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若有問題的建議,請及時報告總行。附: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工作規范》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系指由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和支付科技司聯合開發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應用的貨幣發行會計核算及統計分析系統。 第三條 《信息系統》管理規定的目標與任務: (一)真實、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貨幣投放、回籠數據和發行基金的印制、調撥、銷毀、庫存及流通中貨幣情況; (二)為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實現穩定貨幣的目標提供信息。第二章 內部管理 第四條 應用《信息系統》進行貨幣發行會計核算必須加強內部控制,確保賬務的準確和發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計算機犯罪。 第五條 《信息系統》設置管理員、操作員二個專業崗位,各崗位職責如下: (一)管理員:負責《信息系統》的基礎信息操作;經上級行批準進行整理期業務處理工作。 (二)操作員:負責《信息系統》的日常業務操作。 各崗位人員要相互協作,分工負責,不得越崗操作。 第六條 各行必須指派一名科技部門干部負責《信息系統》軟件的安裝、升級,應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維護,硬件設備的維護及通信保障。 第七條 登錄名稱和口令的管理 (一)每個《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只能擁有一個登錄名稱和登錄口令。登錄名稱和口令要做到嚴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換。離崗簽退,防止盜用。 (二)管理員、操作員的登錄名稱和口令應由本人密封、簽章,交發行部門主管保存。 (三)《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員調換工作時,必須刪除其登錄名稱和登錄口令。登錄名稱和口令更換或刪除時,必須有現任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在場。 第八條 若操作員不在,遇緊急情況需使用其登錄名稱和口令時,需由發行部門主管會同他人共同開啟該操作員登錄名稱和口令,并進行登記;已開啟的操作員登錄名稱和口令必須由操作員本人進行更換。 第九條 禁止在《信息系統》用機上安裝visual foxpro 數據庫管理軟件。 第十條 數據庫的管理 除總行授權的系統維護人員外,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開數據庫操作。總行授權的維護人員需要打開數據庫操作時,必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對操作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并有操作員在場。第三章 操作管理第一節 會計憑證 第十一條 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憑證是計算機處理貨幣發行會計核算業務的依據,應加強憑證的簽發、審核及傳遞等環節管理。操作員應審核原始憑證的各要素齊全后輸入數據,制單、復核或記賬等人員在業務操作過程中應分別簽章。 第十二條 貨幣發行會計憑證的傳遞,應按照憑證的輸入、打印、審核、記賬、整理裝訂、保管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貨幣發行會計憑證應按照總行統一規格印制和打印。 第十四條 計算機簽發的每一份調撥命令、銷毀命令、發行基金出入庫憑證,其合計金額必須以“千元”為單位。第二節 財務數據輸入 第十五條 輸入數據范圍。包括手工輸入的數據和網絡、磁性介質等輸入的有效電子信息。 第十六條 數據輸入必須由操作員辦理,并及時打印出各類業務憑證,經復核無誤后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七條 賬務數據應實時逐筆輸入,堅持序時記賬和先入庫后輸入入庫憑證,先輸入出庫憑證后出庫,不得并筆和軋差輸入。 第十八條 操作員應輸入合法有效的會計數據,不得輸入未經審核或未經簽批的憑證,不得擅自更改記賬憑證。 第十九條 錯賬處理 (一)上級行操作員在處理下級行上報的錯誤電報時,不得擅自更改下級行上報的電報內容,應依據下級行向上級行發送的更正電報進行處理。 (二)下級行向上級行發送電報后發現有誤,未經上級行同意,不得做當日賬務恢復處理,應在次日更正上報。 (三)在賬務處理過程中,如出現其他差錯,應根據實際情況,按《信息系統》操作手冊規定的方法進行更正。第三節 賬務結轉 第二十條 每日營業終了,操作員應生成本行庫記賬文件,進行記賬處理并核對,賬賬、賬實相符后,才能生成全轄數據電報發送上級行,并備份當日全部賬務數據。 第二十一條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數據電報上報時間為每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前;每月最后一個業務日上報時間為晚九點前。加班時,未經上級行確認上報數據無誤,有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轄內數據電報上報時間自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年度末日賬務處理結束,進行年終賬務的結轉工作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收到全轄各行上報電報并記賬正確后進行。如年度末日轄內有機構沒有發生業務,也必須生成一份空電報上報上級行。 (二)年度末日發行基金調撥、銷毀在途余額為“零”。 (三)雙份備份全年賬務數據。 (四)經上級行確認全年賬務數據準確。 (五)與會計部門核對發行基金往來科目發生額一致。 (六)與本行庫發行基金實物庫存核對無誤。第四節 賬務數據輸出 第二十三條 賬務的數據輸出包括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每日賬務處理結束,打印輸出科目日結單,發行基金庫存券別報表,全轄發行基金庫存實物余額表、在途余額表,發行基金出入庫日報表;月末日賬務處理結束,打印輸出全轄發行基金庫存券別報表,發行基金實物及在途總賬、分戶賬,本行庫發行基金實物明細賬、券別登記簿;年末日賬務處理結束,打印輸出有關發行基金的年度統計表及會計決算表(總行專用)。其他數據可根據需要打印。 第二十五條 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要嚴格控制打印份數;打印作廢的憑證、賬表必須按規定保管和銷毀。 第二十六條 打印輸出的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簽章齊全,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員未經單位有關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貨幣發行業務數據。第四章 升級與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信息系統》軟件的優化和升級應以《信息系統》業務需求書為依據。業務需求書的有關內容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規定》。業務發生變化時,應先修改業務需求書,然后按照業務需求書的要求修改軟件程序。 第二十九條 《信息系統》的優化、升級必須經過測試、驗收、認定(或鑒定)、試運行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其中試運行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三十條 《信息系統》優化、升級后,在投入使用前開發人員必須提供《信息系統》操作手冊、維護手冊等文檔資料。 第三十一條 各行脫離手工記賬方式前,《信息系統》記載的賬務與手工記載的賬務核對一致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并報上級行批準。 第三十二條 《信息系統》由總行負責統一修改、優化和升級。其他任何機構不得進行任何改動。 第三十三條 《信息系統》的維護 (一)總行負責程序錯誤的修改、功能的優化與增加,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組織所轄行進行日常操作問題的維護。 (二)《信息系統》進行系統維護前,必須進行數據備份。維護過程中不得更改賬務數據,并對維護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十四條 《信息系統》軟件(含資料)由發行部門、科技部門各保存一套,其中系統維護手冊只發到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軟件要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擴散。源程序由總行負責保管。第五章 工作環境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信息系統》硬件設備(指業務處理用計算機、備機、打印機、通信設備及UPS電源等)應經常進行保養,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信息系統》計算機應設置密碼,專機專用,專人保管,不得進行其他任何操作。 第三十七條 《信息系統》用機應放置在相對獨立的場所,保持室內清潔、明亮,配備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防塵設備、空調設備。 第三十八條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場地,工作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進入操作場地。 第三十九條 操作過程中如發生數據丟失,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數據。日常操作用計算機無法正常啟動時應立即啟動備用計算機。 第四十條 不得在《信息系統》用機上進行與業務無關的操作,不得使用來歷不明的磁盤,定期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查,若發現病毒,必須立即停止操作,及時清除,并與有關部門聯系防止病毒擴散。 第四十一條 使用《信息系統》必須有兩種以上的通信手段,以保證數據的及時報送。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作補充規定,并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