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房地產商在附加條約里面有不平等條款比如:1、“明年業主接樓時,開放商沒有來的情況下也視為正式接樓,合同生效。”那么,假如明年接樓的時候發現樓盤有欠缺和未完善的地方,也根據合同規定視為業主認可,這是不是很大的一個陷阱? 2、根據我國《民法》等規定,房子外墻和地下室本來規定就是開發商和業主共有的財產,附近條件上面竟然規定完全歸開放商所有,到時候他們在外面掛一些賣 衛生巾或者更讓人難堪的廣告,我們也是無權干涉,該怎么辦? 3、綠化區完工的時間也沒有具體規定,如果開放商要20年后再全部綠化完畢,我等不是整天窩在房子里連個散步的地方都沒有?在跟開發商無法達成妥協一致的情況下,不知道可否把那些預定金和首期付款退回?熱情企盼有經驗的朋友給予實用的指導,萬分感謝。

熱心網友

1、收房時必須從開發商或其有效的代理人手中接受,否則從誰手里接收?接收時必須符合已經通過綜合驗收、有兩書備案等條件。2、開發商如果已經將房屋全部賣出,則不再擁有房屋的產權,單獨外墻房管局不會給發產權證書的,所以即使合同寫了也沒有用,因為無法獲得產權證。小區綠化也在綜合驗收的范圍,一般開發商常常辦理延期,但是如果長期不綠化,可以去建委投訴。

熱心網友

1.交房要辦理一些手續的,需要本人的簽字。所以只要有問題,你不簽收就不算交房。 2.這是不公平條款,是無效的。可以不理他。 3.綠化區比較麻煩,可查一查規劃,若卻是綠地早晚要綠化的,就怕不是,就麻煩大了。

熱心網友

典型的霸王合同!投訴它!合同未簽,為何要交首期付款?預定金在跟開發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應該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