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抵扣的時間限制是90天嗎?

熱心網友

錯了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4)128號文件規定: 1、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在2004年1月31日以前開具的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必須在2004年5月份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當局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在2004年2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的90天后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前向主管稅務當局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比如;7月18日收到7月12日海關開具的繳款書,而企業的納稅日為每月10日的話。則抵扣的最遲日在10月10日前,如果在7月13日開具,則為11月10前; 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