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前妻于2004年6月5日因突發急病去世(沒有遺囑)。遺產情況如下:按揭購買住房一套,總價115,600元,其中按揭部分尚有78,000元未還清。裝修、家具等折價約50,000元(剛裝修好)。另外還有債務25,000元(其中有5000元是前妻家給的),醫療費700元,喪葬費共計10,000元。當時前妻家人我給寫下了45,000元的欠條,做為他們繼承遺產的依據。當時本人由于連續58小時未休息,未進食,加上極度悲痛,也沒有考慮就寫了。現在他家開始向本人討要這筆錢,我才意識到這個欠條已經損害了我的利益。本人認為,當時我所寫的這張欠條不是我的本意,應屬無效,應當重新按照有關法律分配遺產。我想請教各位高人,我的想法正確嗎?如果正確,該如何分配這遺產?
熱心網友
您好,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發生后,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是區別于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您所述的房屋是您妻子的個人財產,還是您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剔除您的一半后,才屬于可分配遺產,同時應抵扣相應債務。您前妻的家人要您所寫的欠條,若有證據證明不真實,可在一年內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但現在顯然已超過訴訟時效了。
熱心網友
你所說的“前妻”總給人一種生前離過婚的妻子的意思。如果是這樣她 遺產就跟你毫無關系。如果是你的元配妻子死后不到一年你又娶了新妻,那你就怪不得“當時前妻家人我給寫下了45,000元的欠條”。按《繼承法》第10條規定你所得的份額是:遺產/你+子女個數+妻父+妻母。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還是找律師好點
熱心網友
法律是重事實的, 如果欠條和事實不符, 法院應該不會支持
熱心網友
你已經寫下了字條,就不好辦了.
熱心網友
根據新《婚姻法》夫妻共有財產部分的司法解釋,您和妻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包括妻子生前的所有收入和存款,同時,也必須承擔妻子債務的義務。因此,您前妻去世后留下的住房115600元和存款(假設有存款),以及債務25000元加貸款債務78000元,都屬于您的財產和債務。如果您能夠向法院提供寫欠條理由的證明(借條的日期也很重要),以及目前尚欠貸款的證明,那么,法院會考慮借條的實際效用和您目前經濟狀況的。醫療費、喪葬費不能算債務,屬于您應該盡的義務。具體分析是:您目前房產包括家居用品等合計近17萬,扣除債務10。3萬和妻子喪事1萬,你們帳面的共同財產大約6萬,這里,還要包括您的存款和妻子存款、遺留的金銀首飾等,如果做為對妻子家人的一種補償,也在情理之中的。您可以和妻子家人根據自己目前生活狀況,商量是否減免4。5萬的一部分。如果你們沒有后代的話,要改變這個借條的形式是比較困難的。因為,無論如何,您同意了支付這部分錢做為給妻子娘家補償,比如,盡到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等,法律意義上屬于贈與,除非他們強迫您簽字,否則,眾目睽睽之下自愿支付并寫欠條,要改變是很困難的。我想,如果您沒有后代,與其要回這4。5萬打官司,不如做個人情,好歹夫妻一場,即使拿回其中部分,您的聲譽也隨之下降,可能會影響今后重新結婚和社會評價的,請慎重考慮。。
熱心網友
找專業律師來給你解決問題
熱心網友
把一切交給法律來處理,要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