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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你要注意以下問題: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目前仲裁委員會在處理部分不予受理的申訴時,只給予申訴人口頭說明,而不給予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由于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的理解認識不同,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在不能出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情況下,一旦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而不予受理,申訴人就處于告訴無門的境地;所以在勞動爭議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訴時,申訴人應當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承辦工作人員依法出據不予受理通知書。 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目前由勞動者作為申訴人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居多,我國勞動法規比較分散、龐雜,地方性的法律規定又比較多,不易查詢,在提起勞動仲裁前咨詢相關法律問題還是相當必要的。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條又規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時,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且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仲裁辦案時效內”,該條款彈性較大,造成部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久拖不裁,違背了國家建立勞動仲裁制度及時和方便仲裁當事人處理勞動糾紛的本意。在勞動仲裁超越法定時效后,當事人應當及時要求具體承辦人員解釋是否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審查同意,在必要時可以進一步核實,以利于及時解決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受理費由申訴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預付,結案后按實際開支收取。職工當事人一方,如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時,還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減交、緩交或免交。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應分擔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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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工作八年,談幾點意見: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部門的代表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的代表當地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職工的代表當地的總工會三方組成。仲裁委員會為常設的準司法機構,委員會主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政府經濟部門和總工會的副職擔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門,與其仲裁科(處)合屬辦公仲裁委員會委員為單數。二、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仲裁員辦案規則》規定:勞動爭議的受理時效為六十天,即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超過此期限仲裁委員會則不再受理。三、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是當事人在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并填寫《勞動爭議處理申請書》,仲裁委員會對案情進行審查,對在受案范圍的在七日內給申請人發出《勞動爭議處理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對不符合受理范圍的在七日內給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書》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必經程序),費用分受理費和處理費,每個案件的受理費一般為四十元,處理費一般為四百元,由當事人雙方預交,案件處理結案后仲裁委員會退還勝訴方預交的處理費用。四、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案件一般在三十日內結案,其中,當事人人數超過3人以上的為集體爭議,集體爭議案件應當在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委員會會主任批準可延期十五天結案。五、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為前置程序,即凡勞動爭議未經仲裁委員會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當裁決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起訴。六、仲裁員辦案必須為兩人以上,其資格必須是省或勞動部經過培訓并頒發證書,開庭時有獨任和合議兩種形式,合議庭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和書記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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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包括: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都必須經過省級以上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取得仲裁員資格。仲裁委員會的辦安原則:先行調解原則;一次裁決原則。(任何一級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一次性裁決,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的,都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訴,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主要處理方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幾種方式。勞動爭議的基層調解與仲裁調解相同點:都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都有第三者從中調和;都是依法進行;都著重說服教育。不同點:主持者不同;遵循的程序不同;調解書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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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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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存在勞動糾紛的時候,雙方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對仲裁結果應當遵守的一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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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能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者只能對下列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5)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應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屬地管轄的原則,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發生勞動爭議后,應該在60天內提起勞動仲裁,對裁決書不滿意的,要在收到之日起15天內起訴。 勞動仲裁需提交材料,詳細地說不下了,可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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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指解決:“(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的一種法律程序,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詳情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全文到“愛問”共享資料中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