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出差路過某地,住在一個招待所,不幸的是當晚招待所著火,朋友被燒成三度傷殘,現還在當地住院治療。燒傷后,他昏迷近50天,現在雖然已經清醒,但是從燒傷的情況看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 請問這件事應該怎樣要求理賠?這家招待所原是一家大型制藥廠的產權,現賣給了招待所,但發生火災時候依然歸制藥廠所屬。 請問:我的朋友應該向制藥廠索賠還是向招待所索賠?需要怎么個程序? 因為馬上就要新年了,再拖下去對方單位已放假就會耽擱下去。所以,我們很著急!! 懇請懂法律的高手幫忙指點?再次不勝感激!!謝謝
熱心網友
一起告……難道不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