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的收入準則有哪些?特別是涉及到專業承包和分包的。收入的確認是以開具工程收款發票的金額為依據,還是以總承包和分包合同之間的差額為依據呢?理論基礎在哪里?請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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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第六十一條:施工企業工程施工和提供勞務、作業,以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帳單”經發包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另外根據稅收方面的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這就是說,工程無論怎樣分包或轉包,會計核算及帳務處理都要包括工程的全部價款以及貫徹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并以此確認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