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預謀某晚去超市盜竊,由甲提供一輛三輪車。屆時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輪車盜走超市大批名貴手表。請問甲的行為屬于什么,犯罪預備嗎?
熱心網友
雖然沒有直接參加犯罪,但是在本案中,甲在共同犯罪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提供工具,其他共犯利用甲提供的工具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并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認定,應當是數額較大或是多次行竊。),因此,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已、丙、丁是犯罪既遂,甲則應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共犯。 如果甲提供了三輪車,而在其他人實施犯罪、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之前由于害怕拿回了三輪車,那么甲就是犯罪中止;如果甲提供了三輪車,而其他人均未實施犯罪行為,那么甲就是犯罪預備。至于本案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狀態,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我認為不好認定,因為題目本身存在一定的問題,行竊的目標是超市,本身不是金融機構工或是大型商場、珠寶店等等,但是卻竊得了大量名貴手表?如果沒有竊得任何東西,理論上分析應該認定為是犯罪未遂,具體量刑不作為犯罪論處,那么甲就是犯罪未遂;如果這個超市在當地是類似于金融機構等屬于明確有大量財物存放的場所,那么,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即使沒有竊得任何財物,也應當認定為盜竊罪既遂,那么本案就不存在犯罪未遂的狀態。
熱心網友
這種行為不是犯罪預備而是犯罪中止。根據刑法規定,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即主觀上為了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事實上未能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預備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是犯罪預備形態區別于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見,甲由于害怕,自主的中止犯罪行為,屬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在客觀方面沒有阻止犯罪造成的損害(準備犯罪工具),在刑罰上應免除或減輕處罰。
熱心網友
我支持cxth觀點。
熱心網友
支持開心的觀點.
熱心網友
不是。甲屬于共同犯罪。犯罪預備必須是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在本案中,犯罪行為已經產生且構成后果,甲為提供了犯罪工具,因此是共同犯罪。
熱心網友
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1.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即必須實施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包括準備犯罪工具、調查犯罪場所和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現場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現場、追蹤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來、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以及其他犯罪預備行為等。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停頓下來。所謂著手實行犯罪,是指開始實施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如果已經進入著手實行犯罪階段而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來的,則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預備行為停頓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為人犯罪意圖、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預備行為、不再繼續實行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犯罪預備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是犯罪預備形態區別于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由上可見,甲是犯罪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