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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注意中央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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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當時最大的特點.始皇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機構:三公九卿,即在中央設置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分別是協助他處理政事,監理國家事務和管理軍事.以下設眾卿.都直接由他任免.郡縣制沒有諸侯王,所以說是專制注意中央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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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爵制的起源與發展 晁福林先秦時期是爵位制度起源和發展的時期。對于先秦爵制的研究,前輩專家多注目于戰國秦漢時期爵制具體內容的考析,而關于爵制的起源與發展的一些問題則還處于若明若暗之間。今試作一些研究,以求引玉之效。一就造字本義看,爵與酒器有關。甲骨文和金文里面的爵字皆作酒器爵的形狀。《說文》將爵列入chàng@①部,謂"爵,禮器也",并且指出爵字上部"象雀之形,中有chàng@①酒",爵字所從的"又"意謂"持之也"。酒器爵的形制與雀形相類,其古文爵字依《說文》所引,正如雀形,段玉裁謂"首尾喙翼具見,爵形即雀形也"[①]。爵與雀的古代文獻中相通假,其根源就在于此。這些情況表明,"爵"字的爵位意義并非其本義。甲骨卜辭和彝銘資料里面,爵字用如祭名或人名、酒器名,并不用如爵位之稱。爵位雖然是社會等級的表現,但它并不與社會等級制度同時出現。社會等級制度從原始時代開始就世代存在,那么爵位制度何時與社會等級聯系為一體的呢?換句話說,亦即等級制度何時開始采用爵位來表示的呢?《白虎通·爵篇》引緯書《含文嘉》謂"殷爵三等,周爵五等",似商代就已經有了爵位制度,但甲骨卜辭中即不以"爵"字為爵位之稱,又無采用爵制的記載,所以商代有無爵制的問題就現有的材料看,還應以闕疑為宜。從商代社會結構的特征看,處于主導地位的是方國聯盟制度,商王只是各方國君主之長,而非其君,由商王朝向各方國君主頒行爵位等級制度的條件還不成熟。《儀禮·士冠禮》謂"以官爵人,德之殺也。死而謚之,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謚",鄭注謂:"今,謂周衰也,記之時也。古謂殷。殷士生不爵,死為不謚"。這里講的是士階層于殷時沒有爵制。可是如果將它擴大而言,謂殷時尚無爵制,應當也是可以講得通的。爵位之制的開始實行應當與分封制、宗法制的實施同步,具體而言,可以說它濫觴于周代的冊命制度。從周公成王的時代開始,周王朝大規模地封邦建國,在封建的時候必須有冊命典禮。在冊封魯侯時"命以《伯禽》",冊封衛侯時"命以《康誥》",冊封晉侯時"命以《唐誥》"[②]。這些冊命之辭從今《尚書》諸篇里面尚可尋見其端倪。所謂"命",有兩層含義,一是它表示周王朝對于諸侯的任命,并且今后諸侯依然要隨時接受周王朝的命令;一是它表示諸侯受周王朝之命以后而有了合法權力,從而也是這些受命的諸侯的特殊身份地位的標識。各國諸侯對于自己所屬的卿大夫進行再分封的時候,也依此模式而賜"命"。總之,所謂"命",不僅表示上、下級貴族主從關系的確立,而且表示貴族因受命而有了一定規格的社會地位。西周時期的冊命制度下面,雖然還沒有用"爵"來表示秩次等級,但已經用"命"來表示秩次等級。可以說西周時期的"命"制就是爵制的雛形。據孟子說,周代的爵位等級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禮記·王制》亦謂"王者之制祿爵,凡五等"。五等爵位里面若每種里面再細分一下,又可以分為九個層次。當時的爵位級別稱為"命",猶后世所謂的"品"。爵位的高低可以用"命"數的多少來表示。《大戴禮記·朝事篇》說"典命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以定其爵,故貴賤有別,尊卑有序,上下有差也"。這些上下間的差別常用"九命"來區別,即"命:上公九命為伯,其國家、宮室、車旌、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諸侯、諸伯七命,其國家、宮室、車旌、衣服、禮儀皆以七為節;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旌、衣服、禮儀,皆以五為節。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宮、車旌、衣服、禮儀,各如其命之數。"這些規定相當詳細而且系統,其主旨是通過這些差別和宮室、車旌、衣服、禮儀等方面的不同等級表現出各級貴族的"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周禮·大宗伯》提到不同等級賜命的區別情況時謂"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這些規定見于春秋戰國時期的禮書,如《周禮·大行人》、《周禮·典命》等,都有類似的記載。史載的情況表明,雖然當時貴族的實際級別未必有如許細微的差異,但禮書所論大體上卻是可以信從的。二以"爵"來稱呼貴族的秩次等級可能是西周后期的事情。《詩經·桑柔》"告爾憂恤,誨爾序爵",鄭箋"教女以次序賢能之爵",是爵字于共和行政以前已經用如爵位之稱的證據。為什么要用"爵"來表示秩次等級呢?前人多以為古人飲宴時行爵有貴賤尊卑之別,故而以爵來表示等級。清代學問家朱駿聲力駁此說,并且提出新論。他說:爵,古音如@②,尊號之合音為爵,故借爵字以當之,猶本言而已而曰耳,本言之焉而曰旃,本言蒺藜而曰茨,本言胡蘆而曰壺也。舊說古人行爵有尊卑貴賤,故引申為爵祿。按,凡禮器皆有次第,何獨取于爵?,豈觚、觶角散亦行為尊號耶?……或又曰與尊用酒尊字同意,按,尊與bēi@③對,故得轉注,爵則有貴有賤,不得專為貴義也。《白虎通·考黜》"爵者,尊號也",此為雅訓[③]。朱氏釋"爵"為"尊號"二字合音,從古音變化的角度看是很有說服力的。其解說中略有自相矛盾之處,即一方面他肯定爵為尊號,但另一方面卻又說爵有貴有賤,不得專為尊義。然而這個小的缺失并不能否定朱氏說解主旨的成立。朱氏所云"爵則有貴有賤",在一定范圍里面,可以說是正確的。與公、侯爵位相比,子、男要賤,而公、侯要貴。然而,爵位之制開始只行用于貴族階層,《周禮·大宰》所謂"爵以馭其貴",正道出了這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就是最下等的爵位,對于普通民眾而言,依然是高貴的。西周時期,爵只行用于貴族階層,距離其下降到普通民眾還有相當長的路程。所以在開始的時候,爵就是尊號,就是各級貴族所特有的尊號。在這里,我們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朱氏此說可從,但是舊說似亦不可全廢。正如朱氏所提出的問題"凡禮器皆有次弟,何獨取于爵"呢?這恐怕還應當從古人飲宴時序爵的慣例上找答案。《儀禮·燕禮》謂"執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賜。所賜者興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飲",《禮記·曲禮》謂"侍飲于長者,酒進則起,拜受于尊所。長省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②,少者不敢飲。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這些記載都說明在周代貴族飲宴的時候,以爵飲酒有長幼貴賤之序。爵雖然為尊號,但是在爵位當中實有等級差別,所以取飲宴時"長者舉未@②,少者不敢飲"之義,而用"爵"字來表示貴族等級的差別,乃是十分恰當的做法。綜合前人舊說和朱氏之說,可以說采用"爵"字,有兩種涵義,首先是表示貴族的尊號,其次是表示貴族間等級的差異。另外,在古代禮儀中,爵為貴族常用器物,是普通貴族皆可使用者,而其它酒器則有許多限制。《禮記·禮運篇》說:"@④jiǎ@⑤及尸君,非禮也,是謂僭君。"鄭注"@④jiǎ@⑤,先王之爵也,唯魯與王者之后得用之耳,其余諸侯用時王之器而已。"孔疏謂"尋常獻尸則用王爵耳"。可見,爵為尋常祭禮皆可用者,而@④jiǎ@⑤等酒器,則沒有爵使用的普遍[④]。從《儀禮》、《禮記》等主要記載周人禮儀的古代文獻中可以看到,許多禮儀中,持爵而飲、獻爵表示尊重等事屢見不鮮,爵已經成為周人禮儀中不可或缺的器皿。爵作為貴族習用之物,用之來表示其尊卑地位,自然也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質。以"爵"來稱謂貴族的等級地位,這也應當是原因之一。三雖然早在西周后期就已經有了用"爵"表示社會等級的情況出現,但是直到春秋時期,貴族的社會等級,亦即爵位,還常用"命"來表示。春秋前期,周天子賜予諸侯"命",還是相當隆重的事情。周襄王為褒獎晉文公的勤王之功而賜予其"命",賜命的過程相當隆盛: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內史興賜晉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晉侯郊勞,館諸宗廟,饋九牢,設庭燎。及期,命于武宮,設桑主,布幾筵,太宰蒞之,晉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內史贊之,三命而后即冕服。既畢,賓、饗、贈、餞如公命侯伯之禮,而加之以宴好[⑤]。晉文公所受賜之命為"諸侯、諸伯七命"之禮。整個典禮過程都體現了周天子和晉文公對于賜命的高度重視。這次賜命表示周天子"策命晉侯為侯伯",在當時對于諸侯來說是莫大的榮寵。賜命是賞賜給晉文公的車服等物有"大輅之服、戎輅之服,彤弓一、彤矢百,旅弓矢千,矩chàng@①一卣,虎賁三百人"。賜命以后,晉文公的答辭謂"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揚天子之丕顯休命"[⑥]。由此可見,賜命與爵位制度所表現的正是周代上下級貴族間的主從關系的確立。在春秋時期和晉文公一樣受到周天子賜命的諸侯,見諸史載的還有齊桓公。不過,盡管他受賜命的時間比晉文公要早,但當時的情況卻語焉不詳,僅謂"王使召伯寥賜齊侯命,且請伐衛"[⑦]而已,依照《史記·周本紀》的說法,則是"賜齊桓公為伯",任命其為諸侯之長。另一位曾受周王賜命的是齊靈公,史載周靈王"使劉定公賜齊侯命"[⑧]。其受賜命的具體情況亦不詳。賜命不僅可以由周天子賜予諸侯,而且可以由諸侯賜予臣下。晉襄公曾經"以三命命先且居將中軍,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以一命命xì@⑥缺為卿"[⑨]。春秋時期各諸侯國的卿有"一命"、"再命"和"三命"的不同品級,和諸侯一樣也是命數多者為貴,其車服制度也要以命數多少為轉移。君主對于臣下的賜命,可以一次賞賜三命,也可以先賜一命或二命,然后再增加。魯國的叔孫昭子曾經"以再命為卿",后來待魯國伐莒獲勝之后,他又"更受三命"[⑩]。在臣下立有功勞而需賞賜的時候,各國君主可以依照臣下的爵位等級賞賜相應的服飾器物。春秋中期,鄭國軍隊攻陳國,史載鄭簡公賞賜率軍諸卿的情況是,"鄭伯賞入陳之功……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服,先八邑;賜子產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①①]。鄭簡公賞賜命服依子展、子產爵位的高低為差,體現了爵位等級的尊卑有序。諸侯不能賜命于別國的卿大夫,但可以賜予其不同爵位等級的服飾或器物,魯襄公十九年(前554年)魯襄公在宴享晉國大臣的時候,曾經對于六卿"賜之三命之服;軍尉、司馬、司空、輿慰、候奄皆受一命之服"[①②],就是一例。《禮記·王制》謂"大國之卿不過三命",可見魯君實以卿的最高級別的爵位等級來饋贈于晉國六卿的。接受君主的爵位賜命,就意味著臣下對于君主必須忠誠盡力。魯國人述孔子先祖弗父何受到君主賜命的情況,說他"佐戴武、宣,三命茲益共,故其鼎銘云:'一命而僂,再命而傴,三命而俯,循墻而走,亦莫余敢侮。zhān@⑦于是,鬻于是,以糊余口。'其共(恭)也如是"[①③]。弗父何被宋君賜予"三命",已經是上卿等級,但是他卻更加恭謹慎重,可見其對于爵位是十分看重的。依照《禮記·王制》的說法,大夫等級的貴族爵位不能世襲,即所謂"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可見,君主將爵位視為自己獨有的封賜之物,不可使一般貴族所私有。盡管諸侯之子可以繼其父之位而君臨其國,但其爵位依禮則還需天子封賜,在封賜之前,"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①④],只有待天子封賜之后,才算正式有了諸侯的爵位。春秋時期,這種封賜制度雖然多已不被執行,但在社會人們的觀念中還存在著,所以還偶有執行這種制度者。"爵以功"的記載說明,統治者的確是將爵位的封賜作為鼓勵臣下盡忠效力的主要手段。春秋戰國時期,爵制的影響已經深入到社會各個領域。例如,在喪禮上,有爵位者可以持杖,無爵位者除喪主嫡子以外都不可持杖。《儀禮·喪服》謂"杖者何?爵也",賈疏謂"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則能為父母致病深,故許其以杖扶病"。可見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爵位實為地位及品德的標識。偽古文《尚書·說命》中所謂"爵罔及惡,德惟其賢",是合乎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觀念的,爵位受到了社會的尊重。在周代社會上,宗族鄉里之間聚會的場合必須序齒以排定位次,顯示尊卑,但是有高級別爵位者卻可以例外。《周禮·黨正》載,"國索家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飲酒于序,以正齒位。壹命齒于鄉里,再命齒于父族,三命而不齒"。在進行鄉飲酒禮而序齒的時候,一命和再命的貴族依然要和宗族鄉人序齒,這表明宗法制度在社會上還有強大影響,連國君賜命的貴族都要讓它三分,可是君主畢竟是社會的代表、國家的象征,所以君主所賜三命的貴族可以不參加序齒而直接位于尊位。四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重視爵位制度,認為爵制是治國的重要手段之一。春秋初期,齊桓公治理齊國而選賢舉能的時候,有一項目標就是要做到"朝不越爵"[①⑤],使賢者的爵位高于不肖者。爵位品級在當時并非僅為名譽虛銜,而是有實際利益寓于其中的,這正如晉臣叔向所說,"爵以建事,祿以食爵,德以賦之,功庸以稱之"[①⑥],意即君主所任命的職事要以爵位高低為轉移,君主所頒賜的俸祿要依爵位高低而定其數量,因此爵位高低要依照其品德和功勞的情況來決定。《禮記·王制篇》謂"爵人于朝,與士共之",把封賜爵位作為對于貴族進行公開表彰的重要方式。就君主而言,在朝廷上封賜爵位,表明自己操持有封賜大權;就受封賜的貴族而言,則在公開的場合下顯示自己身份得到提高。貴族之所以重視爵位,除了要在政治上得到社會的承認以外,與爵位相應的利祿也是其所青睞的目標所在。到了戰國時期,君臣關系已經加進了許多交易的因素,這種交易的一個重要內容便是君主以爵祿與臣下的才能、貢獻相交換[①⑦]。《戰國策·楚策一》載楚國大臣蒙谷立有大功,楚王便"封之執圭,田六百畛",就是一例。孟子曾謂"天子有達尊三、爵一、德一、齒一。朝廷莫如爵,鄉黨莫如齒,輔世長民莫如德"[①⑧]。他認為在朝廷之上,爵位的賞賜是相當重要的統治手段。春秋時期貴族必須按照爵位品級行事,如果品級不夠而采用了上級品位的車服,那就會受到輿論的批評。春秋中期,衛國的仲叔于奚因為立功而受賞賜,本來要賞賜給他邑,被他推辭,而是"請曲縣、繁纓以朝",得到允許。孔子對這件事情評論說:"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器與名,不可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①⑨]孔子所說的"名",即指爵位稱號而言。有某種爵位之號,則賦予其某種威信,這就叫"名以出信";有了某種名號下的威信便可以保持與其爵位等級相稱的器物,這就叫"信以守器"。從孔子所說的"器以藏禮"看,具有很大影響的周代的禮,實際上與當時的爵位品級制度有著密切關系。魯國的曹劌曾經強調說"朝以正班爵之義"[②⑩],意即君主召集臣下的朝會,就是要按照爵位高低排列朝會上所立的位置,并由此辨別貴賤的不同等級。爵位不僅對于國家內部貴族等級尊卑的排定具有不少替代的作用,而且對于外交也有一定影響。派何種爵位級別的貴族出使,在春秋時期是很有講究的事情。接待使臣的諸侯國也十分看重使臣的爵位級別。春秋中期,晉派彘季出使魯國,讓魯國出兵助戰,魯臣臧武仲就向執政的季文子講了一番道理:伐鄭之役,知伯實來,下軍之佐也。今彘季亦佐下軍,如伐鄭可也。事大國,無失班爵而加敬焉,禮也[②①]。按照臧武仲的看法,如果使臣爵位等級高,那就自然應當多出兵,如今彘季和曾經前來的魯國的知伯的爵別等級一樣,所以也應當照樣出兵。這里面的核心意思是要做到"無失班爵",即不要忘了使臣的爵位等級。各國貴族之間,往往十分計較爵位高低的區別,以及依爵位所應當得到的各種待遇。例如,春秋中期晉國派行人出使秦國的時候,用了任行人之職的子員,行人子朱即質問道:"班爵同,何以黜朱于朝?"[②②]行人子朱的質問時所持的理由就是"班爵同",即自己的爵位與子員相同,何以與子員的待遇不一。這件事情表明貴族自己對于自己的爵位及相應的待遇并不掉以輕心。春秋時人對于周代傳統的爵位制度津津樂道,實際上是援傳統以自重。受周的傳統文化影響頗深的魯國就十分重視周的爵制,連周頒賜爵位時間的早晚也要牢記。春秋初期,鄭、衛、魯等國往援被戎侵的齊國,齊國饋贈慰勞品的時候讓魯國排定次序,魯即將立有主要功勞的鄭國排在后邊,理由就是按照周王室頒爵時間鄭在后,立有首功的鄭國便聯合齊、衛兩國伐魯,想討個說法,可是魯國卻不屈服,魯國史官記載此事謂"齊侯、衛侯、鄭伯來戰"[②③],《左傳》解釋這個記載的含義謂"先書齊、衛,王爵也"。當時鄭莊公正是威風凜凜不可一世的時候,但魯國卻不買他的帳,依然看重周的爵制,鄭莊公也無可奈何。有爵位者在本國備受重視,《禮記·曲禮下》謂"去國三世,爵祿有列于朝,出入有詔于國",可見貴族的爵祿是不能輕易被抹去的榮耀和實惠。五周代傳統的五等爵制在春秋時期即已為有些國家所突破。楚國很早就自稱為王,跳在五等爵制之外,不怎么把周天子放在眼里,所以在王之下便封有侯爵。《左傳》昭公十二年載,"楚子狩于州來,次于潁尾,使蕩侯……帥師圍徐以懼吳"。所提到的"蕩",當即令尹子蕩,已被楚靈王封為侯爵。到了戰國時期,楚國的"通侯"[②④]、趙國的"列侯"[②⑤],就可能是在春秋時期稱侯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戰國時期在各國君主先后稱"王"的情況下,周代傳統的五等爵制已經失去了原來的意義,所以人們便不再怎么提它。戰國時期各國內部的爵稱,行用于貴族之間者主要是"侯"、"卿"、"大夫"等,其中有些爵稱還分為較多層次,如侯有專稱"關內侯"者,卿有"上卿"、"亞卿"、"客卿"等,大夫有"五大夫"、"上大夫"、"公大夫"等。楚國最高的爵位似為"執圭"。《戰國策·東周策》謂楚國司馬景翠"爵為執圭,官為柱國"。景翠為楚國最高的武官,地位僅次于令尹,其爵位為執圭。《戰國策·齊策三》載術士問楚將昭陽:"楚之法,覆軍殺將,其官爵何也?"昭陽回答說:"官為上柱國,爵為上執圭。"可見有時候,"執圭"或稱為"上執圭"。這其間的原因蓋為楚國有執圭爵位者日見其多,所以便用"上執圭"以顯示其超乎一般有執圭爵位者[②⑥]。戰國時期各國君主往往把爵位與招攬賢才的事情聯系為一體,不再像西周春秋時期那樣將貴族的出身等級作為重要標準。這正如戰國后期范睢上書秦昭王時所說"勞大者其祿厚,功多者其爵尊"[②⑦]。盡管術士語或謂"彼有廉其爵,貧其身,以憂社稷者"、有"不為爵勸,不為祿勉"的人物[②⑧],但是,為高爵厚祿所吸引而建功立業仍是戰國時期許多人才脫穎而出的一個重要動力。當時社會上的一種風氣是認為爵高祿厚者必定為君主所信任,從而也具有一定威信。《戰國策·趙策》載擴大其宮室的大臣腹擊回答趙王詢問時說:"臣羈旅也,爵高而祿輕,宮室小而帑不眾,主雖信臣,百姓皆曰:'國有大事,擊必不用。'今擊之巨宮,將以取信于百姓也。"可見當時社會人們實將君主的信任與爵、祿之事聯為一體而密不可分。各國統治者往往以爵位作為與臣下盡忠效力的交換條件,說得冠冕堂皇一點便是"明主之為官職爵祿也,所以進賢材勸有功也"[②⑨],講得干脆一點便是"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③⑩],爵位實際上成了賣買關系中的籌碼。荀子曾謂"人主欲得善射,射遠中微者,縣(懸)爵重賞以招致之","欲得善馭,及速致遠者,一日而千里,縣(懸)貴爵重賞招致之"[③①]。認為君主只要以爵位為交易,那么其所需要的人材便自然而然地歸服。但是這種"買賣",只存在于君主與臣下的忠誠、貢獻之間,而不是與臣下的貨賄。韓非子認為"官職可以重求,爵祿可以貨得者,可亡也"[③②],將用貨賄手段取得爵祿作為亡國的征兆之一。他還認為,"無功而受事,無爵而顯榮,為有政如此,則國必亂,主必危矣"[③③],將爵位不依功勞大小為轉移視為國家政治混亂的重要因素。賜爵范圍的擴大是戰國時期各國出現的一般趨勢。各國賜爵不再如春秋時期那樣只局限于若干大臣和高級貴族,而是盡量以爵位爭取更多的臣下的忠誠與支持。長平之戰以前韓國上黨太守馮亭將上黨獻趙時,趙王曾欲賞賜馮亭的部下,"諸吏皆益爵三級"[③④],賜爵的范圍已經比較廣泛。各國都需要大量人力投入拚死戰斗的疆場之上,所以明智的君主都知道"使士民明焉,盡力致死,則功伐可立而爵祿可致,爵祿致而富貴之業成矣"[③⑤]。對于一般的官吏而言,如果要升遷,并不能只依靠君主的好惡,而且要憑自己的實際貢獻,即軍功的大小來爭取,即《尉繚子·制談篇》所謂"非戰無所得爵"。爵位制度是進入官吏階層和官吏升遷的必經之途,因為按照爵位制,"爵尊而官大",官的大小與爵位高低直接相關。《商君書·農戰篇》提出"不官無爵",主張將爵位作為取官的唯一途徑。然而爵位則與功勞掛鉤,"遷官襲級,官爵受功"[③⑥],如果沒有功勞,自然也就談不上爵位的升遷,官職地位的上升也就無從談起。按照韓非子的說法這其中總的原則便是"爵祿循功"[③⑦],"推功而爵祿"[③⑧],爵位要依功勞大小為轉移。《墨子·號令篇》講對于守城有功的將領的賞賜情況,謂"城周里以上,封城將三十里為關內侯,輔將如令賜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杰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賜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其所提到的關內侯、上卿、五大夫、公乘,皆爵位稱號,并且多數見于秦國的二十等爵名號。這些爵位的賞賜皆與軍功有關。對于國家的大臣,韓非子主張其勢力不能太重,"其寵必在爵"[③⑨],聯系君主與臣下的紐帶應當是爵祿,而不是個人的好惡。從戰國時期許多國家的政治局面看,《史記·商君列傳》講商鞅變法實行爵制時謂"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以及《墨子·號令篇》和韓非子的這些說法都是有一定根據的。總之,戰國時期的有識之士所提出的這些關于爵位制度設立的原則,雖然在實際上未必完全變成了現實,但卻大體上符合各國政治發展的一般情況。戰國時期爵位制度,形成了君主與臣下交易的良性環循,它可以較好地調動臣下以至于普通民眾立功建業的積極性,對于國家的鞏固和富強顯然具有推動作用。(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ZT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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