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母親(現在北方某省,已退休)七年前沒了老伴,她的大學同學(南方某省工作)多年前也沒了老婆,雙方都有兒女,倆人不知通過什么渠道知道了相互情況(兩人籍貫都是南方同一省),后來開始了了解和接觸,幾年前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都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男方經常來女方家,女方也經常去男方家,現仍兩地分居。近段時間,由于雙方生活習慣的不同和性格上出現隔閡,女方提出離婚,但男方不同意,男方拿出了結婚幾年來給女方買的所有物品清單(時間、地點、價格都很詳細),價值三萬多元,要求女方給予賠償后方可離婚,現在女方擔心的是,萬一離婚不成,將來自己要是先去世了,男方來難為她的孩子們怎么辦?可為了兒女成家,她已經傾盡了家里的所有積蓄,現在要拿出這筆錢也有困難,請問專家,這個錢該給嗎?應該怎么辦?

熱心網友

男方在婚后為女方所買的物品,嚴格來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則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時會根據財產性質以及現狀依法處理,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只存在是否應該依法分割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中,如果女方先去世了,女方的子女只會在接受女方遺產的范圍內對外承擔責任,不會涉及到另行賠償男方上述款項的問題!

熱心網友

自愿的,就是不給,看他能怎么著你,婚姻自由,別人也無權干涉你。

熱心網友

男方索要的錢,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義上,均沒有依據。 婚姻就是;兩個人的共同生活。為了共同生活的花費是不能區分你的和我的的,更不能要求算帳。這種算帳,只能表明,他把人當成了一種商品。把家當成了旅館消費。 女方完全可以不理會他。如果離婚,就直接去法院立案好了。

熱心網友

男方要求女方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女方可不予理會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就行了.  婚后男方為女方所買物品應視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消費.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雙方登記結婚后,一方為另一方買東西,是正常的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夫妻間正常的盡義務,即使到了離婚的地步,一方為另一方所買物品也談不上賠償的問題.即便離婚了,男方也沒理由為難女方子女.總之,你根本不必考慮還錢.話又說回來,如果真的要離婚,分割財產時,雙方自原做些讓步又另當別論了.。

熱心網友

找個律師咨詢一下吧。一般說在婚姻延續期間的財產是雙方共有的。男方拿出來的清單是婚姻期內的東西,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