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有相關的法規或正式文件嗎?

熱心網友

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適用保外就醫的條件有:一是保外就醫的人必須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體患有嚴重疾病,在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治療無效的,老年犯中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等等;三是罪犯的親屬有撫養條件并愿意保外就醫的。符合上述條件者,由所在監獄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并與罪犯親屬和當地公安機關聯系,辦理取保手續。批準保外就醫后,由其所在監獄將犯人連同《罪犯出監鑒定表》一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