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國公民違反國防義務,應受到什么懲處??誰有權懲處??

熱心網友

請問的是違反國防義務,我理解主要是指不履行兵役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每一個公民都都有履行兵役的義務。每年國慶前后,我國政府都會下好大功夫來宣傳兵役法,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應征入伍。由于我國的人口多,兵源也較多,不象臺灣、韓國等國家要求每年合格青年都必須服兵役。我國對入伍后不履行義務者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對于拒報兵役者的處分各地不完全一樣。如有的規定:拒服兵役最高可罰5萬,有的規定兩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有的規定不得出國等五花八門,不夠統一。 懲處權在政府機關。

熱心網友

近幾年來,嚴重危害國防利益的案件不斷發生,如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沖擊軍事禁區,破壞軍事設施,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一些適齡青年拒絕、逃避服兵役等。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軍隊的建設和聲譽,危害國防安全,情節嚴重的應給予刑事處罰。但由于刑事立法不夠完善,1979年制定的《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此類犯罪,實踐中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了打擊這類犯罪,充分運用刑法手段來保障有關軍事法律的實施,加強國防建設,增強全民的國防意識,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本次修訂刑法時在刑法分則中特別增設危害國防利益罪一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種類  刑法分則第七章從第368條至381條,共14個條文,具體規定了21個罪名。  本章的罪名有:①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第368條第1款);②阻礙軍事行動罪(第368條第2款);③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④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1款);⑤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2款);⑥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第371條第1款);⑦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371條第2款);⑧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⑨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⑩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11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12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13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14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第375條第2款);15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第376條第1款);16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第2款);17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18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8條);19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9條);20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21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第381條)。 。

熱心網友

現在的征兵不是每個人都必須服兵役,自愿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