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和我遇到一相似問題,懇請各位老師解答:我朋友2003年4月在市區買了套新房,屬于一次性付款,但屬于期房,當時沒有哪到房產證和土地證。過一個月后我朋友就結婚了,到2004年6月拿到房產證和土地證。今年2005年1月,我朋友夫妻雙方因性格不和準備離婚,女方要求分一半房產,這種要求是否過分?房子歸她,給我朋友補償費,還是房子歸朋友,給我她補償費?謝謝!

熱心網友

房子是婚前的財產購買的,應該是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是必須要有婚前支付證明(收據、發票、轉賬證明等)。 房產證是在婚后取得的,雖然我國的法律對房地產采取的是登記主義,即,以登記當日確定產權的歸屬應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個規定在此時運用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相沖突的。根據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與公平原則,該房應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僅供參考,李佩璇律師,北京。

熱心網友

男方婚前財產,不給對方

熱心網友

不動產的取得,需要登記程序,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則應認定為婚后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簽訂購房合同、付房款只意味著你和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債權成立,物權并未取得。為婚后財產。但,要求平分房產顯失公平,如無特殊的情況,我覺得是不會得到法官支持的。

熱心網友

應當屬于你朋友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房屋進行改建、裝修、維護等應視為共同財產,應給予女方一定的賠償。

熱心網友

憑付款收據,就可以證明該房屋屬于男方婚前財產,如果雙方沒有其他約定,那么,女方對該房屋無權要求分割。

熱心網友

這房子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根據婚姻法,房子應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沒有權利要房子。

熱心網友

如果有原始的發票等,應該做為個人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

熱心網友

看情況,如果你朋友的住房是婚前兩個人共同購買的,哪應該是平分共有財產,如果是婚前你朋友個人獨立購買的,理所當然是你朋友的個人財產,沒必要分給她,即使打官司,你朋友也能贏。

熱心網友

不一定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就得聽法院的了.

熱心網友

房子是你朋友以婚前財產購買的,屬婚前財產,應全部歸你朋友所有。女方對該房沒有任何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