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結婚兩年多了,是婚姻介紹所介紹認識的。當時我每月收入很少,老公有房子,他付了首付款,結婚后我們繼續還貸款。一年前,我到上海工作,他也隨我到了上海,我的收入比他高幾倍。我們賣掉了房子,在上海又買了一處房子,也是貸款的。自從女兒出生后,他為了要我再生個男孩一直和我鬧,甚至摔了結婚照,半夜把我踢下床,最讓我不能忍受的是,他在我們吵架后就去折磨有病的女兒,沒有人性。 我堅決要和他離婚,女兒也不能給他,可我怕離婚后我們沒地方住。他說房子是他的,如果離婚他也要孩子。請問離婚后女兒、房子能歸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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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能。一、孩子問題:你們結婚才兩年多,孩子也一定未滿兩歲吧。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鑒于你丈夫如此對待孩子,他更難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二、房子問題:房子是在你們結婚以后購買的,是你們的共同財產,當然,是指你們已付款的部分。你們可以一方拿房子,給另一方補貼。如果你丈夫要房子,他就給錢,你們再去買房或租房。你要拿房,就給他補貼。三、請你注意,如果孩子歸你,你可以適當多得財產,因為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應當適當照顧女方和孩子。祝你順利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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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你的情況,房子是一個人一半的,你可以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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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深圳律師網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實施的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法規A第二十九條)。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6、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這些都是婚姻法的規定,從以上的規定來看,首先,你可以因你丈夫在離婚前對你有暴力行為而申請財產補償,而你女兒的撫養權問題,你也可以根據規定要求由你來撫養的,具體,你再請一位好律師幫助你,相信你能如愿以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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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婚姻法來講有過錯一方要補償對方的,所以你不必擔心。另外房子是你們婚后的共同財產,誰要孩子法院就會判給誰房子的,我的同事離婚的時候都得到了房子。沒有必要怕這些,生活主要是快樂的,沒準以后會有更好的人在等著你呢。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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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買的一切都是雙方共同財產 不能歸一個人 按他這樣對待你和女兒的事實 應該會多叛給你們一點 但是全部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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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要看法院的判決了,面對這種情況,你最好找一個好的律師幫助你,好得律師能幫你在離婚中得到很多好處吧,包括孩子的撫養權和房產等,祝你好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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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把你的要求和你的律師說,他可以按照婚姻法等有關的法律替你爭取的,但是最終結果如何還得由法院來定。您也不要太擔心,對您的遭遇深表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