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采取“上路就要罰款”的做法是不是太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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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將電動自行車歸類于非機動車輛,但是否給電動自行車登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考慮當地地形特點、經濟效益、非機動車擁有量、市場需求、環保、管理等多方面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對車子的各項指標也有限制,雖然電動自行車的出現有其現實的合理性——汽車太貴買不起,單車太累不想騎,公交車人太多不想擠,摩托車上牌又被禁止。電動自行車輕便、速度適中,安全、價廉、無噪音尾氣污染,占用車位小,具有其它交通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非常適合城市內單人短程出行。但如今的電動自行車已對更多市民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1、電動自行車“摩化”傾向越來越大:電動自行車究竟有沒有成為輕便摩托車,其實根本就不用多費口舌,只須到各大大小小的電動自行車行一看便知。車行里展示的電動自行車早已今非昔比,無論是從其造型上看還是從其性能上看都與國家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大相徑庭,幾乎清一色的都是款式新穎、別致,時速在三十公里以上的車型。 新聞助讀: 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國家標準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是目前對電動自行車最具權威的技術標準。根據該標準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同時,該標準還對電動自行車的技術要求作了規定: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具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等。 將如今的電動自行車與上述標準作一下比對,結果不言自明: 電動自行車“輕摩化”已成事實。 2、:“法不責眾”和見怪不怪的心理是電動自行車“輕摩化”背后所昭示的最大弊端電動自行車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能迅速“輕摩化”且已成積重難返之勢是因為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相對滯后所造成的。目前還沒有一個“輕摩化”電動自行車的型號經過了國家標準認定,因而公安機關根本無法給這類電動自行車辦理非機動車注冊登記,也就是說,不能上牌。 而用戶之所以購買這種“輕摩化”的電動自行車,最主要的原因是駕駛這種車不需駕駛證,不但省去了不少辦證的費用,而且不要駕駛證就沒有了因交通違法而被交警扣證、記分的麻煩。其實這些人很清楚自己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就是輕便摩托車,但是現在買這種車的人多如牛毛,只要這種事成了普遍現象,就不會有什么麻煩。此外“輕摩化”的電動自行車存在重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由于這種車屬非機動車,自然應該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但這種車行駛過程中無聲無息,常常在行人身后突然竄出,令人防不勝防,據悉,各地己發生多起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 新聞助讀:《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條第4款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等要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由于新法對違反這一規定沒有相應的罰則,對電動自行車“輕摩化”所帶來的諸如質量、行駛、交通事故等問題將不可避免地成為隱憂,但最令人擔憂的是, 電動自行車“輕摩化”會不會又演變成為類似“大噸小標”這種交通頑癥呢?因此,對于福州禁電動自行車的舉動應當可以理解的,他們的出發點還是為了更多人的生命安全。否則,等電動自行車“輕摩化”形成氣候后再來整治,不但要投入較大的執法成本,也勢必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條第十款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等要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這就意味著、從5月1日起,禁止企業生產“輕摩化”電動自行車將會令行有據,這也為交通管理部門封殺它提供了有力依據。“封殺令”還是有根據的。但是8萬輛“黑車”的出現,毫無疑問凸現了福州市有關部門的立法滯后。電動自行車在城市中行駛是利是弊,政府部門和立法機構應該基于自身城市現狀,作出前瞻性的判斷并出臺相應法規,為何不在“五千黑車”、“一萬黑車”時就及早立法,而非要等到有了“八萬黑車”,才開始決定立法禁止?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只是明確將電動自行車納入了非機動車的范疇,并未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何以一夜之間,這八萬輛車都成了“黑戶”?接下來更重要的問題是,政府立法滯后帶來的后果,這“八萬黑車”之痛,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買輛電動自行車要花兩三千元,這對普通工薪階層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錢,八萬輛車就更是一個大數字。個人認為,如果福州真的最后決定立法禁止電動車上路,政府應該負責折價回收以給予車主一定補償,而不能讓車主獨自承擔“八萬黑車”之痛。而且如果因為出現了不合格產品,就禁止所有電動自行車上路,這正如市面上出現了假藥,就不準病人吃藥一樣,其妥當與否不言自明。可見從保證駕駛者生命安全,保障城市交通暢通及提高電動自行車質量的角度考慮,要禁止上路的只是那些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而不是全部的電動自行車。如今為扭轉電動自行車“輕摩化”傾向,中國自行車協會推行“信譽標志”,電動自行車“信譽標志”是中國自行車協會申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的服務性商標,用于對電動自行車產品的質量控制。獲準粘貼“信譽標志”,表明該產品達到國家標準,質量優良;表明生產該產品的企業有良好的售后服務體系,嚴格履行本企業的產品保修規定。2005年度“信譽標志”產品更加突出對電動自行車的自行車屬性要求,即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要求“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并針對“輕摩化”傾向,增加“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等6個否決項。現在許多地方都在封殺電動自行車,為此引發的討論也很多,網上有相當多資料,你看看:廣州為何封殺電動自行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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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的車很多是未經交管部門允許買的,當時報牌只報了其中的一部分,不過對于那些買車時有發票又沒報牌的就很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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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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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來混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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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是;福州交管太不對了,實際上關于電動車,國家早就出了相關法規.明確指出是非機動車,交管可以對違反交通規則的人實行罰款,但是不能一片抓,更不可以禁止電動車了,福州交管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圈錢罷了,他出的是和中央法規相違背的地方性法規.(這種情況在全國都有).其實,我認為電動車很符合我國國情的,它便宜,環保,輕便站地面積又小.是科學院何院士都大力推廣的產品,(只有電池,現在的電動車廠都有100%回收服務的),現在即使在發達國家 如美國 日本 都擁有一定規模數量的電動車,也沒有象福州交管那樣管的那么嚴,他們從不考慮老百姓的生活方便問題.這是一件簡單,又可笑和可悲的事呀.可是為什么在中國老是層出不窮了 哎~ 找市長吧 不行找省長,一級一級往上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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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法的后果,就是到頭來被國家禁止.如果都按國家要求,何至于今天這種地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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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問題在于電動車不能與機動車混行但是其速度與自行車同行也很危險而且現在很多人都用電動車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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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電動車不能再騎了 連日來,本報關于福州嚴查無牌無證電動車的報道在市民中引起極大反響。眾多讀者幾乎將本報熱線給打爆了,他們紛紛表示,電動車怎么能說禁就禁,目前8萬多輛無牌無證電動車該怎么辦,即使要禁,也應該有個過渡期。為此,昨日下午,本報記者 專訪了福州市副市長楊愛金。  以下是記者和楊副市長的對話:  記者(以下簡稱“記”):根據有關部門的估計,福州目前至少有8萬輛無牌無證的電動車,如果禁止上路,這8萬輛車該怎么辦?  楊愛金(以下簡稱“楊”):(福州)市政府早在2003年就借鑒兄弟城市的做法,并征求各方意見,出臺了《福州市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規定》,對當時的6萬多輛電動自行車核發了4年使用期限的臨時號牌,這些臨時號牌將于2007年6月到期,這意味著電動自行車將于2007年退出福州市區。然而后來許多路面上行駛的無牌無證的電動車影響了市區道路順暢,各種交通違法行為隨處可見,市民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此反映強烈。至于無牌無證電動車的出路,市民可考慮將其銷往農村地區。  記:這次電動車整治的期限是7天,7天之后呢?  楊:福州市政府整治電動車將常抓不懈,并在查扣違規電動車時,根據消費者購車出示的發票嚴懲銷售的商家;在2003年沒有報上臨時牌證的電動車不再給予報牌,市區已經明確不能再騎(無牌無證的車)了。  記:目前的情形是,現在還有很多商家在賣電動車,有的還公然做廣告,這容易給市民一個假象,以為電動車還可以上路。你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楊:對于2003年后還違規出售電動車的商家,福州市將在查扣違規電動車時,根據消費者購車出示的發票嚴厲追究商家的責任,對今后還在偷偷摸摸賣電動車的商家,工商管理部門發現一家堅決查處一家。  記:目前,很多市民已經習慣了電動車,他們會認為,福州公交不夠發達,禁止電動車后,市民的出行將受影響。您認為該怎樣將這個影響降到最小呢?  楊:福州市近年來逐年加大對市政建設的投資,拓寬改造了市區許多斷頭路和交叉路口,今年又將改造拓寬近20條市政道路和15個交叉路口,進一步完善市區路網,確保交通暢通。此外,今年上半年福州力爭再投入300至400輛全新的公交車,在居民集中住宅區新開辟一些公交線路,逐步淘汰小公交車,逐步方便市民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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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政府應該嚴管,但是要有一個能被大家都接受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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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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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現在在一直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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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電動車應該不管的 畢竟危害不大反而對社會發展有利 因為他是耗電的 不污染空氣 時速不快 不過度增加交通危害 還有在充電的同時就是在促進城市的電力發展 所以說不應該一網打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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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扣地車 多錢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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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上點養路費,現在道路寬了長了,自行車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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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認為這樣做是對的,你想想,有8萬輛沒牌的,如果不用點嚴厲的辦法,那是沒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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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管應該在萬輛時就提出明確規定.打市長電話,要求開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