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看到什么搶劫斷手啊,被搶反抗被殺啊之類,非常惱火,建議抓到這樣的犯人,應當加重刑罰,不然起不到驚嚇作用!為求殺一警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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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過還是先看看搶劫罪的條文先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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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已經有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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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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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有以下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就是結果加重犯,搶劫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比一般的搶劫犯罪的量刑要更重,直至死刑這種最嚴厲的刑罰,所以沒有必要再有補充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