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有個親戚被別人冒充他的身份,騙走了一套房子,因他持有公證處的證明.據說問題很復雜.我想我們是以法治國的,不知道能否討回公道,怎么做,通過那些有效途徑,才要回這份產業,特請懂法的專家,高手,指點一二,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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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公證機關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出錯是工作失職,采取法律手段,向律師詳細咨詢相關問題,避免在起訴過程中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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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

熱心網友

公證處在進行公證時有義務審查申請公證者的身份是否真實。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應當審查賣主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公證人員沒有進到足夠得審查義務應當認為公證處具有過失,你可以向公證處或者當地司法局提出撤銷公證書的申請,如果司法局維持公證書,可以以司法局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當然,最根本得辦法就是找到騙子,如果買主是惡意(明知賣主不是房屋所有人),可以要求房屋登記機關撤銷房屋轉讓登記。如果買主是善意,那么只有向騙子追償。補充一句,在不動產買賣中不適用法律得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得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此,房地產登記機關能夠為他們辦理房屋轉讓登記,不是房地產登記機關具有重大過失,就是那個騙子太高明。如果房地產登記機關具有過失,也可以要求他們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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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證機構出了差錯,可以提出賠償的要求

熱心網友

樓上答的很全面了。公證機關出錯可以由法院來糾正。

熱心網友

我的意見是:對公證機關作出的相應公證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申訴,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通過這樣的途徑來主張自己的權益。畢竟,公證書的效力還可由法院來最終確定,只要你拿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以下附公證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你解決問題。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我國公證具有以下特征:一、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的一種證明活動,是公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具的證明;二、公證的證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強于一般的證明文書的效力;三、公證的證明文書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其他的證明文書一般不具有這種效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公證的效力規定的力度較大,且體現了我國強化公證制度的立法意圖。如該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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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知道詳細情況,所以只能做如下回答:一、如果你的親戚認為公證處的證明確實有問題,可以向公證處反映,要求公證處撤消公證;二、如果公證處不撤消公證,可以進一步向其主管部門反映(一般是當地司法局),要求撤消公證;三、如果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可以以“騙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如果要了解詳細情況,可以發本EM或 7@

熱心網友

如果公證處是故意出此證明,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要求公證處賠償損失!這是一種手段;第二是,找騙子,這可能比較難,騙子肯定跑路了!找到的話,要求還錢!第三,拿回房子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已經過戶(應該是這樣吧,呵呵)。當然,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現在的房主是善意的,則拿不回來;如果是和騙子串通,或是明知騙子不是房子所有人而買房的,是可以拿回房子的。可以試試,以第二種情況起訴要求現在的房主返還房子!呵呵,不知道具體情況,可以就具體情況,找個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