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即使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儀器合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回答下列問題: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行為是否合法?說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說明理由。
熱心網友
該合同是有效的。因為一方有積極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