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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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1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 通緝在案的3 越獄逃跑的4 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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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第六十三條規定: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被告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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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有明確規定:(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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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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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被告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下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