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工作單位在通北林業局職工培訓中心,從事電大學員的行政管理和教學工作。由于我丈夫的父母都是在北安管局工作多年后離休的抗日老干部,身體不好,以及一些客觀原因,經管局領導研究,按中央關于關心照顧老干部的政策,同意我們夫妻調到北安農場管理局工作。1992年我隨丈夫先后接到管局組織調令,從通北林業局調到北安農場管理局。而我的工作關系落到北安農場管理局下屬企事業局,但是一直沒安排我上班。這期間我也多次找到管局有關部門和領導,但得到的答復都是讓我在家先等等,這一等就等了四五年,企事業局在管局機構改革中被撤消了。企業局其他職工管局都做了妥善安置,惟獨我的工作沒有安排。為了生活,我到外地打工。2003年實行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政策,我又回到北安分局多次找到管局領導,要求明確勞動關系和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直到2005年5月24日收到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處理意見:1。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給與經濟補償金5000元,養老金由企業補繳1994-2004年企業承擔家部分,2。不享失業保險待遇。3。不予補發資。這么多年一次工資、任何待遇都沒有,請問可否要求補發或賠償?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政策性很強首先應明確的是 如果你不符,應在收到處理意見60天內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其次個人認為應該補發你工資,應為既然承認你是員工給了你經濟補償和勞保就應該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給你工資十年工資應該有不少

熱心網友

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