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坐飛機時,由于一點小事與鄰座乘客發生爭吵,并大打出手,歐斗中,周某用餐車將舷窗砸壞,致使機艙內氣壓下降,乘客出現騷亂現象。周某的行為被認定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為什么不是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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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破壞交通工具罪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并足以使這幾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的行為,以上可以看出,兩者的犯罪對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針對的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而后者針對的是交通工具上的部件。而本案中周某針對的是飛機上的舷窗的破壞行為,并導致了機艙內氣壓下降,足以造成飛機的墜毀,所以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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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除了一樓所說的對象不一樣之外,判刑也有所差別,一般來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比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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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zangsidusheng 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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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還沒有起飛,否則,就該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