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業的建筑工人將建筑材料搭建成建筑物的行為不能稱作“法律事實”?2.工程師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為委托人完成建筑設計的行為可以稱作“法律事實”?我不知道上面二個事情是如何理解的,請求高手指導?

熱心網友

這兩個都是法律事實,且都屬于法律行為。進一步解釋:法律事實是能夠產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系的事實。你問的兩種情況都能導致雙方的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都屬于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

熱心網友

2樓說的不錯,要是你不明白可以找法理書看看,也許會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