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一個裝修協議,交了2000元定金,但是合同里寫了定金的有效期是3個月,現在已經過了3個月了,是不是可以把定金要回來?請各位幫幫忙。

熱心網友

我國現行法定的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具有證據的性質和作用,定金兼有證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性質,此外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種類不同而不同。我國現行法上的定金為證約定金.從定金的效力來說是附屬于合同的,所以約定的定金有效期是三個月要具體看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和合同的內容不違背那么有效,那么合同就應該得到履行,現在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當然要返還定金;反之就無效,所以可以要回. 另外從所說來分析,合同有效期已過那么對方必然要承擔違約責任,定金問題就不言而喻.

熱心網友

定金相當于保證金,一旦合同實施,即轉為工程費用。你簽的裝修協議中,2000元定金是做啥用的?有效期3個月針對啥?假如協議約定裝修工程在三個月內開工或結束,你交了2000元定金,但三個月之后,裝修還未開始或尚未結束,那么裝修隊違約,你可以要求中止合同(協議),或在裝修結束后,要求按協議約定返還雙倍定金(即4000元)。

熱心網友

當然可以要回來了,只要你沒有違反裝修協議所規定的內容。因為定金合同是擔保合同,它是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的,是實踐合同,要實際交付定金才有法律效力。定金合同具有懲罰性,如果你方違約,對方可以不退還你所交付的定金,如果對方違約,要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