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時,男方老人曾答應過我將給我們買的房子辦成男方的名字,婚后我們一直未曾跟老人提起此事,可我老公的哥哥首先將老人給買的房子辦成自已的名字(私自辦的未經老人允許),我們仍未提出我們的房子問題,由于我們夫妻吵架鬧離婚時,男方答應給我房子,可老人卻不給了,說未曾說過給男方的。我覺得人不能食言,再說同樣是兒子,男方的哥哥能私自辦證,為什么我們卻不能擁有房產呢?
熱心網友
其實我覺得你說的“沒心計不行。不過也無妨,這年頭吃虧是福”很樂觀啊!做人就是應該這樣啊,即使有心計也要是善意的嘛。相信你會活得很瀟灑的。這次算是上了一課,讓人三分,海闊天空!女人嘛,在一個地方跌倒一次就OK啦,再犯只能自認倒霉。所以也是僅有的一次啦!
熱心網友
老人在你婚前答應將房子寫你老公的名字,屬于贈與行為。法律規定除扶貧、救災、社會公益或已經公證等的贈與行為,贈與人都有權予以撤消。所以你難以得到房子,至于你老公的哥哥與老人之間如何,應該與你沒有關系。
熱心網友
從感情上很同情你,但要按法律辦事你是輸定了,因為你沒有證據,再說房子是老人的他有權利給任何人,即使不是自己的兒子都可以給。如果想要得到房子只有老人同意,而你要和他兒子離婚那估計老人是絕對不會同意的,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不要離先等把房子到手之后再離,不過我感覺為那樣做有點不好。其實那有不吵架的夫妻呢,還是想開一點吧不要感情用事,能和就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