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嚴重后果的界定,在煽動群眾暴力抗法的行為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受到較大損失的就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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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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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中華民國時期(1949年前)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致人重傷\死亡是好事,是推翻苛政,是打倒罪惡的國民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