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原因是5年的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的話,和一個曾經做過5年公務員后來因為讀研畢業又參加公務員工作的人簽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法律效力如何?
熱心網友
《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崗位的不同,所從事工作要性的不同,《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只就五種情況的公務員辭職做了規定,但沒有就公務員的最低服務年限作出具體規定。目前,仍在執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此規定目前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