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交通部一家剛剛轉制下屬信息公司就職,今年9月,公司主動和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應該到10月底)。由于合同未到期,公司主動賠償了本人一個月的補償金。由于本人有3天加班未進行調休,故經過與當時人事主管劉先生協商后,他在離職流程單上特別注明了“3天加班未進行調休,到月末一起計算”。為了確保不會發生意外的情況,本人專門復印了一份離職流程單。離職后第二個周,聽說人事主管換人了,是一位姓林的小姐。故本人電話聯系這位林小姐,確認當時離職流程單上的說明信息,她說前任人事主管沒有給她交接這部分,需要和前任人事主管進行確認,所以本人等她回復,她一直沒進行回復。一個周后,本人給這位林小姐打電話再次詢問,這位林小姐說詢問了前任人事主管,她只給我強調了前任人事主管告訴她公司沒有加班發工資的制度(但是公司也沒有加班不發工資的制度)。由于8月15號到9月15號是公司在本部門進行績效考核的試驗期(實行這個績效考核的原因很復雜,并且公司規定了專門的考核制度,也未對加班的情況進行規定),本人讓她對離職流程單上的說明進行解釋,這位林小姐說等考核結果出來了,看是否有我的獎牌,然后再決定如何處理,所以本人又進行等待,她一直沒有進行回復。又過了一個周(10.1放假前2天),本人再次給這位林小姐打電話再次詢問情況,她一反常態,告訴本人說:前任人事主管的做法是錯誤的,不能代表公司,所以她現在不承認前任人事部主管的做法,所以不會補發我3天加班的工資。這只是我對事情的經過進行描述了一下,公司一般加班都是可以進行調休的,我只是希望按照正常工作日補發我的工資,遇到了這樣的人事主管,請各位分析一下我能否要回屬于我的加班工資?該如何要?
熱心網友
你不需要把問題想的太復雜了,你只要把握這幾點就行了:1、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但內容不得與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觸,否則,所制定的制度都是無效的。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根據此規定,只要你能夠證明有三天加班,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你的加班工資。3、你不要管前任還是現任人事主管,他們的行為都是企業行為,沒有按規定支付你加班工資的是用人單位。4、由于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在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同時,若給你造成經濟損失,你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途徑: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熱心網友
前任主管做的事屬于公司行為。你向公司追討公資,由公司去追究該主管的行為。
熱心網友
試試看,自己不去找,誰會主動幫你?
熱心網友
前任主管做的事屬于公司行為。你向公司追討公資,由公司去追究該主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