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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回購:交易國債回購業務介紹由于有很多人問國債回購怎么回事,貼一篇介紹各大家學習學習國債回購交易是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債券持有者(融資方)與融券方在簽訂的合約中規定,融資方在賣出該筆債券后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該筆債券,并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上證所開辦的回購業務采用標準化國債(綜合債券)抵押方式,不分券種,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即融入資金與抵押國債的面值比例為1:1。 交易過程(主力資金異動,同步跟蹤我的財富…)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并限于小數點后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并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準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后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志。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注: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品種名稱代碼 28天債券回購RC018201006 91天債券回購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RC181201008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托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傭金的收取標準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傭金收取標準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傭金標準的5‰收取,傭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于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 資金 1、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一按標準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2、到期購回清算,由本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100+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如到期購回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至到期后的第一個交易日。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將用于交割。 債券: 1、用于國債回購的國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行,并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債券種。不可上市的國債一律不可用于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券種限于在上證所上市的金融債券、建設債券、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2、回購交易過程中,債券清算不在成交雙方庫存帳戶內劃撥,其屬保證券性質,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出入庫和買賣債券的變動情況核定該券商進行融資業務可供抵押的債券數量,用于融資方違規補償。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于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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