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的涵義,主體,客體請朋友回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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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是行政主體憑借公共權威而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根據公共權威來源的不同,我們可以把公共行政大體上分為政府行政與非政府行政(或非政府主體公共行政、社會性公共行政)。前者的公共權威直接屬于國家權力(公共權力);后者的公共權威源于社會(市民社會),盡管這種權威在現代社會一般經過國家的法律認可,但其性質卻是社會性的,植根于國家與個人、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公共領域——市民社會。當然,這種劃分只是大致的,兩者之間總是存在大量交叉、重疊現象。將公共行政分為政府行政與非政府行政,除更準確地描述當代公共行政的真實形象外,其重要意義在于摒棄公共行政等于政府行政的狹隘觀念,從而樹立一種更民主、更開放、服務型的公共行政觀。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不屬于公共行政的主體。公共管理組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機構和法定組織。 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機關,由不同的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不同層級構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體,發揮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全國鐵路、國道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地方鐵道公路、地方基礎設施、地方醫療與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務。我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本居住地區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如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和公共衛生等。 公共行政的客體即公共行政的對象是公共事務。公共事務依其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國家事務、共同事務、地方事務和公民事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行政的主要責任是生產和提供公共產品,政府的公共產品體系構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務的范圍,包括經濟類公共產品,政治類公共產品,社會類公共產品,科技、教育與文化類公共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