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學中,訂金和預付款的區別是什么?
熱心網友
在經濟活動中,一般有定金、訂金和預付款的概念,那么他們的區別是什么呢?關于定金,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若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首要作用是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務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關于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訂金今年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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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在一方失約的情況下不退還,而預付款則在這種情況下全額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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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在一方失約的情況下不退還,而預付款則在這種情況下全額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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