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現在有個想法可能很幼稚 但是又很想知道希望可以從您那找到答案就是我很想通過自己找到房主然后再去找客戶給他們聯系到一起 就等于是個私人的中介 然后以商量的態度收取很少一小部分的中介費 不知道這樣做是不是違法或者根本不可能 還是別人早就有這樣做的了?我很想知道 可以詳細點的告訴么 謝謝了!!

熱心網友

北京管這樣的叫做“房蟲”,在大概漢朝就有這樣的人,叫做“掮手”或者“掮客”。這是一個很古老的職業,也是一個已經不適應現時市場的職業,房產交易設計金額比較大,凡是愿意找中介的都是希望中介公司能提供相應擔保。個人從事這種職業完全依靠的是信息的不對等,除非你把房產買下來再轉手獲利賺取差價,否則無法控制雙方在見面之后自行交易,偶爾可能能做成,但是指望這個生活恐怕夠戧,要不然那么多中介公司還有什么存在意義?

熱心網友

作為經紀人要有資格,你說收取的不是中介費而是信息費,買賣雙方有權不給.建議你去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