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九八年享受特困房政策單位分房一套,公用廚房。后物業改建公用廚房每戶付費一萬。圖紙上標明每戶位置,一個樓面七戶。當時一戶因種種原因房子在九三年被派出所封存,移作他用,因此改建時為六戶。現在該房歸還原業主。原業主目前起訴我要我讓出廚房,理由是九三年前他是在此地燒飯并在墻上有一只煤氣表為證。
熱心網友
拿出當時的圖紙和付費憑證,由物業出具證明材料
熱心網友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你的,法律應當予以承認。
熱心網友
"后物業改建公用廚房每戶付費一萬"如果你有證據表明這個是物業改建公用廚房,而且你付出了費用,證明這個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