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丙在爭吵時,甲的兒子乙來到此處,并追打丙,后將丙按到用尖刀朝丙胸部、腹部、胳膊、大腿等處連捅十數刀,而甲不管不問。后丙滾入水坑中,甲又讓乙入水殺丙,乙將丙按入水中,丙死亡。后經鑒定,丙為尖刀刺破內臟死亡,甲是否構成殺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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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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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疑問,共同殺人罪,指使殺人罪,如果乙年齡不到18歲,那么甲的罪行更大,乙年齡滿18歲,那么要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殺人罪,甲的罪小于乙。(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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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共犯,正如樓上所說"后丙滾入水坑中,甲又讓乙入水殺丙,乙將丙按入水中,丙死亡"這說明弒死丙是甲指揮乙做的,這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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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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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成.甲又讓乙入水殺丙/這是關鍵,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的行為,只是情節很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