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16歲,在上學。“誘拐”她的男孩子18歲,中專剛畢業,兩人是男女朋友。女孩家已經向公安局報案。男孩可能有前科。
熱心網友
如果男孩沒有采取脅迫的手段對待女孩,而僅僅是正常的男女朋友,甚至是非常親密的戀愛關系,或者更深一點的男女關系,這都不算誘拐未成年少女,司法機關不能作為一種犯罪行為對待,無法構成誘拐未成年少女罪.這是一種早戀行為.不管男孩在其他事情上是否有前科,這不能影響司法機關對這件事情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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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不成立。
女孩,16歲,在上學。“誘拐”她的男孩子18歲,中專剛畢業,兩人是男女朋友。女孩家已經向公安局報案。男孩可能有前科。
如果男孩沒有采取脅迫的手段對待女孩,而僅僅是正常的男女朋友,甚至是非常親密的戀愛關系,或者更深一點的男女關系,這都不算誘拐未成年少女,司法機關不能作為一種犯罪行為對待,無法構成誘拐未成年少女罪.這是一種早戀行為.不管男孩在其他事情上是否有前科,這不能影響司法機關對這件事情的定性.
罪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