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某天,我的朋友張某找到我,讓我給他介紹幾個賣汽配的朋友,我便把幾家汽配專賣店的電話給了他,其中包括孫某。張、孫都是有實體和實際購銷業務的商家。但今年張某被查出從孫某處虛開了幾張增值稅發票。案發后,張、孫為了減輕罪名,都指認是我中介虛開的發票。我回想一下:我當初以為張某確實要買汽配,所以給了他幾個電話,其中有孫某的電話。后來,張孫之間到底有無真正的購銷業務我不知道,但孫某發給我的貨中確實曾經給張某捎帶過汽配小盒(內裝什么我并不知道),我轉交給張某了。現在警方指控我轉交的小盒里裝的就是虛開的發票,因此給我定罪“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我感到很冤,我既不知道他們虛開的事,也沒收受中介費(警方沒有我收受中介費的證據),當初介紹也是以為他們真要做生意。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我該如何洗脫罪名?

熱心網友

現在警察的證據只有兩個人的證言,以及轉交小盒子的事實,沒有犯罪故意,應該是證據不足,建議你要想保險的話請個律師幫你辯護,因為涉及法律問題,你自己不見得能說的那么透徹。

熱心網友

你不用洗脫,警方沒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