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學校三年前開始集資建職工宿舍,職工已交全部房款,可是房子至今未完工,據說資金被挪用到學校的學生公寓、教學樓等建設中(因為學校正在擴建擴招中)。現在學校又想要求職工用這些未完工的個人住房辦理抵押貸款為學校募集資金。請問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有什么辦法可以合理抵制?不知有無其他單位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