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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1。全國統一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依照本規定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決定。前款規定以外的農業特產稅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內規定。2。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個別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3,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1)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2)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3)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4)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市)財政機關審核,報上級財政機關批準后執行。4。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獲、出售的當天。5。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征收機關確定。6。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生產地繳納。7。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征收機關核定征稅。8。 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稅款。9。農業特產稅由地方財政機關征收。10。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11。1994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規定計算征收。1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水產品(海淡水、灘涂養殖和海淡水捕撈及水生植物)適用稅率: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