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否每抓一個違法人員或犯罪人員都要經過人民檢察或人民法院批準,發給搜查證或逮捕證什么的?
熱心網友
對于違法人員公安機關不需要通過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拒傳、盤問、留置、刑事拘留都不需要通過檢察院的批準。只能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時,才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準。逮捕的條件是:犯罪事實基本查清、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并有逮捕之必要的(即不逮捕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以及串供或消毀證據等)。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對上述幾種情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拘留的決定,開具拘留證并執行,不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準,但是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日期最長不得超過37天,如果需要羈押犯罪嫌疑人,則需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公安機關憑批準逮捕決定書開具逮捕證并執行。公安機關對有關場所進行搜查,可以自行開具搜查證進行搜查,也不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準,如果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
熱心網友
這句話問題很多,看來你很不懂法律
熱心網友
通常拘留由公安批準,逮捕由檢察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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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拘留由公安批準,逮捕由檢察院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