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資料稱,上交所實行的是指定交易方式,即一個投資者只能在一個證券公司進行委托交易。同一個人可以在多家銀行開設多個存款帳戶,為什么一個投資者不能在多個證券公司開設多個帳戶進行委托交易呢?證券公司是如何知道一個前來開戶的人在其他證券公司是否開過戶呢?在委托交易時,上交所是識別到客戶本人還是只識別到客戶所委托的證券公司?如果識別到客戶本人,證券公司如何挪用客戶的證券?如果識別到證券公司,如何能做到指定交易呢?

熱心網友

在回答你問題以前先要引進一個"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概念,我們所交易的證券品種(股票,國債等)基本是無紙化的,都存放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因此,當A客戶將手中的證券拋出,必然有B客戶買入(由于證券總數量是一定的,如果只有買賣中的一方是不能夠成交的),而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責就是將A客戶名下的該證券品種過戶到B客戶名下(因為是無紙化的任何人都不能夠取走該證券)。上交所實行指定交易方式(即一個投資者只能在一個證券公司進行委托交易)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被盜賣),同時也是為方便證券交易后的管理。一個前來開戶的人在其他證券公司開過戶,則從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可以查到。在委托交易時,對于股票客戶本人憑身份證可以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查詢,因此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股票的情況一般不會發生。由于國債是實行二級托管制度,(即你所買的國債托管在券商的席位(帳戶)里,而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只能查到該券商的國債總數)因此證券公司有可能挪用客戶的證券,但通常券商只挪用機構客戶的國債,因為這是前二年流行的委托理財的一種主要方式(當然該機構本身同券商之間有默契)(請看其他的討論例如"12月25日證券公司挪券融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