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單位的房子后一直沒過戶,后來我以自己名義與一買方草簽了一份買賣合同,(注明了房子屬單位,買方同意),我單位也同意,并給出一份售房委托書(該房是單位開發的),買方簽合同后長時間不簽正式合同書,后來又反悔要求悔約,我不同意,他就以該項房屋不屬我所有起訴我,法官開始說買方當時知情,而且我有委托書,他起訴是不對的.但后來又說我草簽的合同不應以我的名義,定我敗.我咨詢過律師,律師認為我們的合同意思已經表達清楚,僅僅因為我簽名是我個人的定敗是不正確的.請分析一下.

熱心網友

這樣的案件在現實中比較普遍,正常情況下,法官都會認定買賣是有效的。即使是商品期房都可以買賣很況你單位都同意了。我想法官可能是收了錢了。

熱心網友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主要看法官的裁量權,再準備的充分點,你勝訴可能性不大

熱心網友

還是聽聽律師的。

熱心網友

這種情況不出差錯和糾紛的情況下,民間確實存在。目的是為了逃脫交易稅。所謂買“發票房“。但是一旦出了糾紛,就要看合同的效力了。你聯房屋產權都沒有取得,你怎么可能有處分權呢?如果我是法官,即使沒有受到對方的好處,也要判你敗訴。確認合同無效。您單位委托你賣房,成交后應該給加蓋公章。這樣,你們的合同才能有效。但這樣國家少收了一次房產交易稅。考慮對方明知此房是公產(未過戶)還要購買,你方沒有隱瞞實情,可以不讓你賠償對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