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親戚(男,76歲)再婚找了個老伴(64歲),并且登記,沒有婚前財產公證。近日他要求4個兒女簽一個公證書,內容大體為:男的死后,其房子歸女方居住到死,男方的兒女不得不讓其住。但是這個女的好吃懶做(其實就是沖房子來的),家里的活什么也不干,男的有病女的也沒有伺候,所以兒女們不想簽這個協議,因為找老伴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照顧一下男方??墒悄械木褪撬^當事者迷,提出如果兒女不簽字,他就立公證遺囑將財產他的那份60%全部給那個女的。兒女講道理老人也聽不進去,但是把自己的家產這么便宜的就給那個女的又實在是不甘心,因為那個女的沒盡應有的義務,請問大家有什么辦法嗎??梢宰尲耶a不分給或者少分給那個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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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頭的房產是他可以有權全部處理的嗎?即,老頭和以前的老婆的共同財產是不是已經過分配或繼承了?如果不是,還應經過分配。2、此房可以歸老頭處理的部分是老頭的婚前財產,老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梢詻Q定由老太太住,或以決定由老太太全部繼承,可以決定由子女全部繼承以及繼承的時間和方式。李佩璇律師,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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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來講,我同意李佩璇律師的意見,但是樓主是要解決怎樣不分配給那女的,我認為應該采取法律手段,子女搜集證據做民事調解。再退一步來說,老人只是想把房子讓那女的住到死,而并不是把房子給了她,如果所立遺囑是這個意思,也不妨可以接受。條件是其他財產就歸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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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李佩璇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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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開始老頭要四個兒女簽字的那份財產公正書就很好,只是讓那個后老伴居住到老死,并沒有說其他繼承權的事,在此期間兒女不能趕她走。這個問題的出現原因是兒女等不及了,老頭死后要馬上分割房產,言外之意就是把老婆趕走了。你看這道理講的通嗎?別忘了無論如何他們是夫妻關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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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也難斷家務事,痛苦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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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的子女都有自己的房子,又何必將一個老人從他老父親的房子中趕走,請善待一個老人吧!也許他們的父親并不是當局者迷,而是子女們的觀念有問題,找老伴是相互照顧,相依為伴,如果只是照顧男方何不找一個保姆,更何況他們的父親只是要求讓女方住到死,并未要求他們照顧女方也未說將房子給女方,如果子女們擔心女方死后她的子女來爭房子,可以在與老父親的公證書中加一條,房產歸他的子女所有,女方只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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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老頭立了遺囑,別人是無法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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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處分遺產是立遺囑人的權利,遺囑人完全有權利把遺產分給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他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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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和繼承法規定,婚姻在存續期間如果男方死亡其老伴是房產的第一繼承人,也就是說老伴有權居住到老,所以說這份協議你們簽與不簽女方都有權居住到老,最終還有權分配房產。只有男方在死亡前立有遺囑清楚的說明房產的分配方案,才能按照你們的意愿得到房產。但法律中也明文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贍養的責任,至于你們提出的女方不盡贍養的義務,子女可以申請民事調解或提起訴訟(在訴訟中可以以女方不盡贍養的義務為由提出你們的‘條件’,比如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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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他的那份按法律那女的可以分到1/5(因為他有4個子女),如果子女孝順,老伴不關心他,子女可以申請民事調解要求重新分配財產,調解不成可申請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