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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包含兩個必須要件: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性格原因,夫妻感情不好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來源:中國婚姻家庭法律網 李佩璇律師,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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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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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好找,鄰居愿意證明嗎,如果對方想離,還好說,如果不想離,不好找證據,還不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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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分居的時間也只是判斷感情破裂的一個基數而已.婚姻法32條規定,分居滿2年,切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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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